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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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是指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的行動自由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對於此罪行的處罰如下: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若因此行為致人於死,則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若因此行為致人重傷,則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非法手段剝奪他人的行動自由。
- 妨害自由強制罪: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迫使他人做無義務的事情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
- 妨害自由恐嚇罪:以言語或行為造成他人心生恐懼,使其受到威脅或被迫做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