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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在貪污治罪條例中所規定的一種犯罪行為,即對公務員提供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但不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這種行為被視為對公務員行賄的罪行,並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行賄類型: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
行賄類型: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
- 「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公務員做違背法律、規章等「不應為」的行為。
-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該公務員做職權範圍內本來就可以做的事,也就是過去在民間會看到的「塞紅包」風氣。
- 根據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的範圍包括在政府機關服務、有法定權限、處理公共事務的公務員;不在政府機關服務,但是法律授權辦理公共事務的人員,例如:公營事業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的人員;受政府機關委託處理事務的人員,在「受委託的範圍內」也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對公務員「行賄」的方式並不限於交付金錢,還包含交付公務員「不正利益」。實務上對於「不正利益」的認定包含了介紹職位、盛宴款待等不一定能換取金錢價值的利益。
- 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