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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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在貪污治罪條例中所規定的一種犯罪行為,即對公務員提供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但不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這種行為被視為對公務員行賄的罪行,並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行賄類型: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
  • 「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公務員做違背法律、規章等「不應為」的行為。
  •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該公務員做職權範圍內本來就可以做的事,也就是過去在民間會看到的「塞紅包」風氣。
公務員的定義:
  • 根據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的範圍包括在政府機關服務、有法定權限、處理公共事務的公務員;不在政府機關服務,但是法律授權辦理公共事務的人員,例如:公營事業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的人員;受政府機關委託處理事務的人員,在「受委託的範圍內」也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行賄方式:交付金錢或不正利益
  • 對公務員「行賄」的方式並不限於交付金錢,還包含交付公務員「不正利益」。實務上對於「不正利益」的認定包含了介紹職位、盛宴款待等不一定能換取金錢價值的利益。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的犯罪行為,可能會受到以下刑事處罰:
  • 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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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 條
2.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確保政府公務之適當與公正運作,貪污治罪條例特別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也就是,民眾除了不能提供好處(金錢、物品、飲宴或性招待等),要求公務員做「不合法」的事(違背職務行賄罪),也不能提供好處,要求公務員做「合法」的事,例如建設公司雖然按照法規或合約規定施工,但為了儘快收取尾款,而提供好處給承辦公務員,希望該公務員能夠趕快通過驗收。所謂「不違背職務」,係指公務員在職務權責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行為。

而「行賄」則是指基於要求公務員依法行使特定職權之目的,而主動向公務員表達願意提供不法利益的意思。這種提供好處的意思一經傳達給該公務員得知,不論該公務員是否同意配合,該犯罪(行賄罪)就已經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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