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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收費設備」,是指以收費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之設備,例如自動販賣機、公用電話、停車場收費機、捷運閘門等。
所謂「不正方法」,係指違反收費設備之使用規則,或利用收費設備之漏洞,以規避給付對價之方法。例如,利用偽造的零錢或鈔票購買商品,或利用磁鐵或其他工具,將商品從自動販賣機中取出等。
如果行為人以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之方法,取得他人之財產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亦構成本罪。例如,利用自動販賣機詐取商品,並轉售牟利等。
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之未遂犯亦罰之。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例子:
刑法第339條之1規定了「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的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有人以不正當的方式從收費設備中取得他人的財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則可能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刑法第339條之2也規定了「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有人以不正當的方式從付款設備中取得他人的財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則可能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需要注意的是,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和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在法律上有所區別。收費設備和付款設備的性質和使用規則不同,因此在判斷是否構成詐欺罪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所謂「收費設備」,是指以收費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之設備,例如自動販賣機、公用電話、停車場收費機、捷運閘門等。
所謂「不正方法」,係指違反收費設備之使用規則,或利用收費設備之漏洞,以規避給付對價之方法。例如,利用偽造的零錢或鈔票購買商品,或利用磁鐵或其他工具,將商品從自動販賣機中取出等。
如果行為人以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之方法,取得他人之財產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亦構成本罪。例如,利用自動販賣機詐取商品,並轉售牟利等。
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之未遂犯亦罰之。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例子:
- 利用偽造的零錢或鈔票購買商品
- 利用磁鐵或其他工具,將商品從自動販賣機中取出
- 利用程式漏洞,免費使用公用電話或停車場
- 利用自動櫃員機的漏洞,提領他人的存款
刑法第339條之1規定了「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的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有人以不正當的方式從收費設備中取得他人的財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則可能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刑法第339條之2也規定了「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有人以不正當的方式從付款設備中取得他人的財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則可能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需要注意的是,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和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在法律上有所區別。收費設備和付款設備的性質和使用規則不同,因此在判斷是否構成詐欺罪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