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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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收費設備」,是指以收費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之設備,例如自動販賣機、公用電話、停車場收費機、捷運閘門等。

所謂「不正方法」,係指違反收費設備之使用規則,或利用收費設備之漏洞,以規避給付對價之方法。例如,利用偽造的零錢或鈔票購買商品,或利用磁鐵或其他工具,將商品從自動販賣機中取出等。

如果行為人以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之方法,取得他人之財產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亦構成本罪。例如,利用自動販賣機詐取商品,並轉售牟利等。

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之未遂犯亦罰之。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例子:
  • 利用偽造的零錢或鈔票購買商品
  • 利用磁鐵或其他工具,將商品從自動販賣機中取出
  • 利用程式漏洞,免費使用公用電話或停車場
  • 利用自動櫃員機的漏洞,提領他人的存款
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是一種侵害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人利用收費設備的漏洞,取得他人之財產或財產上不法利益,造成被害人之損失。因此,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39條之1規定了「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的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有人以不正當的方式從收費設備中取得他人的財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則可能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刑法第339條之2也規定了「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有人以不正當的方式從付款設備中取得他人的財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則可能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需要注意的是,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和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在法律上有所區別。收費設備和付款設備的性質和使用規則不同,因此在判斷是否構成詐欺罪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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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339-1 條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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