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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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殺人罪是指行為人為實現犯罪行為而從事的事前準備工作。在刑法中,原則上不處罰預備行為,除非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

預備行為的定義:預備行為是指為實現犯罪行為而從事的事前準備工作,例如為殺人而買槍或買毒藥。一般情況下,刑法不對預備行為進行處罰,除非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

預備殺人罪的區別:預備殺人罪是指從事殺人構成要件決意後的犯罪工具準備或相關行為。與之相對的是,未遂犯是指從事於殺人之構成要件而未致人於死之效果者。如果行為人在預備殺人的過程中被警察當場查獲,則可能被以預備殺人罪論處。

預備殺人罪的證明:要證明預備殺人罪,需要證明行為人具有殺人的意圖和相關的預備行為。在司法實務中,檢察官和警察可以根據客觀事實來舉證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行為人則需要反證自己沒有殺人的動機和決意,以及所從事的犯罪行為與殺人罪無關。

總結來說,預備殺人罪是指為實現殺人行為而從事的事前準備工作。在刑法中,一般情況下不對預備行為進行處罰,除非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要證明預備殺人罪,需要證明行為人具有殺人的意圖和相關的預備行為。

以實務上曾經出現過的案件舉例說明如下:
(一)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1號判例:行為人因懷恨被害人,遂於傍晚攜刀侵入被害人店內,潛伏在被害人臥床下,準備乘機殺害被害人,此時即屬於殺人之預備行為階段,僅成立預備殺人罪。
(二)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4125號判決:行為人準備了二桶汽油,想要焚燒殺害被害人。行為人抓住被害人後,將他關在車後行李箱內,但尚未將汽油潑灑於被害人身上或為點燃,此時尚屬於殺人之預備行為階段,而成立預備殺人罪。

刑法 第 271 條
  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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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客體:他人
  • 行為主體:自然人
  • 行為主觀:故意
  • 行為客觀:著手實施殺人罪的準備行為
預備殺人罪的準備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實現殺人罪的目的,所從事的行為。例如,為殺人而買槍或買毒藥;為殺人而潛入被害人家中;為殺人而制定殺人計畫等。

預備殺人罪的刑罰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殺人罪與殺人未遂罪的區別在於,預備殺人罪是指行為人尚未著手實施殺人行為,而殺人未遂罪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殺人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全實現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例如,甲為了殺害乙,在乙家附近埋伏,準備趁乙回家時將其殺害。甲還未等到乙回家,就被警方逮捕。此時,甲的行為構成預備殺人罪,不構成殺人未遂罪。

預備殺人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對社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因此,對於預備殺人罪的處罰應當嚴格,以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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