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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規定,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即被害人必須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進行偵查。
誹謗罪的成立要件包括:
告訴的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可以以書狀或口頭為之,並應向該管檢察署提出。
誹謗罪的成立要件包括:
- 意圖散布於眾:意圖指行為人主觀上有將誹謗言論散布給不特定人知悉的意思。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指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言論,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聲譽或名望。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如果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言論屬實,則不構成誹謗罪。但如果該言論涉及他人的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告訴的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可以以書狀或口頭為之,並應向該管檢察署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