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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益侵占罪是指在公務或因公益所持有的物品上犯下的侵占罪行。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的物品犯下侵占罪的行為,將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
以下是對刑法第336條的解釋:
I.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品犯下侵占罪的行為,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金。
II.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品犯下侵占罪的行為,將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九萬元以下的罰金。
簡單來說,公務公益侵占罪是指在執行公務或因公益所持有的物品上犯下的侵占行為。這些物品可能是由政府機關、公共機構或其他公益組織所持有,而犯罪行為可能包括挪用、擅自處分、私吞或其他非法行為。
刑法 第 336 條
以下是對刑法第336條的解釋:
I.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品犯下侵占罪的行為,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金。
II.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品犯下侵占罪的行為,將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九萬元以下的罰金。
簡單來說,公務公益侵占罪是指在執行公務或因公益所持有的物品上犯下的侵占行為。這些物品可能是由政府機關、公共機構或其他公益組織所持有,而犯罪行為可能包括挪用、擅自處分、私吞或其他非法行為。
刑法 第 336 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