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公益侵占罪

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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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益侵占罪是指在公務或因公益所持有的物品上犯下的侵占罪行。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的物品犯下侵占罪的行為,將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

以下是對刑法第336條的解釋:
I.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品犯下侵占罪的行為,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金。
II.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品犯下侵占罪的行為,將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九萬元以下的罰金。

簡單來說,公務公益侵占罪是指在執行公務或因公益所持有的物品上犯下的侵占行為。這些物品可能是由政府機關、公共機構或其他公益組織所持有,而犯罪行為可能包括挪用、擅自處分、私吞或其他非法行為。


刑法 第 336 條
  1.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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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dal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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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益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必須具有公務員或公益團體的職務或身分。
  • 行為人必須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具有持有關係。
  • 行為人必須將該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
公務公益侵占罪的例外情形如下:
  • 行為人將該物交付於有權限之人或機構。
  • 行為人將該物用於公務或公益目的。
公務公益侵占罪與普通侵占罪的區別在於,公務公益侵占罪的行為人具有特定的身分或職務,而普通侵占罪的行為人則不具有特定的身分或職務。

以下是一些公務公益侵占罪的例子:
  • 公務員將公用財物據為己有。
  • 公益團體的職員將公益團體的財物據為己有。
  • 公務員將公款挪用於私人用途。
  • 公益團體的職員將公益團體的款項挪用於私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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