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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是指行為人故意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施加強暴、脅迫、威脅、阻礙、侮辱或其他干擾之行為,而妨害其執行職務之行為。
在中華民國的法律中,妨害公務罪是屬於刑法第135條至第141條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其法定刑依照行為的性質而有所不同:
刑法罪章之名稱,刑法分則第五章「妨害公務罪」,包括刑法
刑法 第 135 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刑法 第 136 條 聚眾妨害公務罪
在中華民國的法律中,妨害公務罪是屬於刑法第135條至第141條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其法定刑依照行為的性質而有所不同: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施以強暴、脅迫、威脅、阻礙、侮辱或其他干擾之行為,而妨害其執行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施以強暴、脅迫、威脅、阻礙、侮辱或其他干擾之行為,而致公務員或其佐理人受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施以強暴、脅迫、威脅、阻礙、侮辱或其他干擾之行為,而致公務員或其佐理人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行為人必須故意。
- 行為人必須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施加強暴、脅迫、威脅、阻礙、侮辱或其他干擾之行為。
- 行為人必須以此行為而妨害公務員或其佐理人執行職務。
- 行為人係為行使正當權利或正當行為。
- 行為人係為防止公務員濫用職權。
- 妨害公務罪與公務員假借職務犯其他罪的區別在於,妨害公務罪的行為人並非以行使職權為目的,而公務員假借職務犯其他罪的行為人則是以行使職權為目的。
- 妨害公務罪與抗拒公權力的區別在於,妨害公務罪的行為人並非基於正當理由而抗拒公權力,而抗拒公權力的行為人則係基於正當理由而抗拒公權力。
- 妨害公務罪與公務員瀆職罪的區別在於,妨害公務罪的行為人係對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施加強暴、脅迫、威脅、阻礙、侮辱或其他干擾之行為,而公務員瀆職罪的行為人係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圖利,或使公務員因故受有損失。
刑法罪章之名稱,刑法分則第五章「妨害公務罪」,包括刑法
- 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 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 第137條妨害考試罪
- 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 第139條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
- 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 第141條侵害文告罪
刑法 第 135 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4.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136 條 聚眾妨害公務罪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