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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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而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遭受危險或損害之行為。

第293條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94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5條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條罪名的區別
三條罪名的區別在於:
  • 犯罪主體:第293條的犯罪主體為任何人,第294條的犯罪主體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被遺棄者之人,第295條的犯罪主體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 犯罪客體:三條罪名的犯罪客體均為無自救力之人的人身權利。
  • 犯罪構成要件:第293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有遺棄行為,且被遺棄者為無自救力之人。第294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有遺棄行為,且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被遺棄者。第295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有遺棄行為,且被遺棄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 犯罪結果:三條罪名的犯罪結果均為導致被遺棄者之生命、身體或自由遭受危險或損害。
  • 法定刑:第293條的法定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第294條的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95條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棄罪的處罰
遺棄罪的處罰,依其情節而有所不同。如果遺棄行為致被遺棄者於死或重傷,則應從重處罰。如果遺棄行為是為了行使正當權利或正當行為,則不應認定為遺棄罪。

刑法罪章的名稱,刑法分則第25章 遺棄罪,包括刑法
第293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第295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第 二十五 章 遺棄罪
刑法 第 293 條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1.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94 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94-1 條
  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刑法 第 295 條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1.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R

Russ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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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是指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而導致其死亡或重傷的行為,在中華民國刑法中有相關的規定。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被遺棄的人必須是無自救力的人,且不救助的行為必須導致被遺棄的人達到重傷或有生命危險的程度。刑法遺棄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可以直接提起遺棄罪公訴並進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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