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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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是指行為人故意以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或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行為。

本章共六條,分別規定了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破壞電磁紀錄罪、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之規定、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之規定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 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構成要件
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必須故意。
  • 行為人必須有入侵、破壞、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行為。
  • 行為人之行為必須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妨害電腦使用罪的例外情形
妨害電腦使用罪的例外情形如下:
  • 行為人係為行使正當權利或正當行為。
  • 行為人係為防止他人犯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的處罰
妨害電腦使用罪的處罰,依其情節而有所不同。如果行為人入侵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或製作犯罪電腦程式,而致他人之損害,則應從重處罰。

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防治
為防治妨害電腦使用罪,應加強電腦安全教育,提高民眾對電腦安全的意識;並應完善電腦安全措施,防止電腦系統遭受入侵、破壞或干擾。


刑法罪章之名稱,刑法分則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包括刑法
  • 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 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3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之規定
  • 第362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第363條就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之規定。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 第 358 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1.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59 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1.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60 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1.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3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之規定
  1.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第 362 條 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1.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63 條
  1.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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