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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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誹謗罪是指在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規定的,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誹謗罪與普通誹謗罪的差別在於,加重誹謗罪是指使用文字或圖畫來散布誹謗言論,而普通誹謗罪則可以包括言詞、行動等方式。由於文字或圖畫的傳播範圍較廣,且具有較強的持久性,因此加重誹謗罪的刑罰較普通誹謗罪為重。

加重誹謗罪的成立要件包括:
  • 意圖散布於眾:意圖指行為人主觀上有將誹謗言論散布給不特定人知悉的意思。
  • 散布文字、圖畫:散布指行為人將誹謗言論藉由文字或圖畫的媒介,使其傳播到不特定人知悉的範圍。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指行為人所散布的言論,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聲譽或名望。
加重誹謗罪的例外情形包括: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如果行為人所散布的言論屬實,則不構成加重誹謗罪。但如果該言論涉及他人的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不在此限。
  • 告訴乃論:加重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即被害人必須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進行偵查。
加重誹謗罪的處罰,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權勢,犯本罪者,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加重誹謗罪案例:
  • 在網路上散布他人的謠言或不實消息。
  • 在報章雜誌上刊登他人的誹謗言論。
  • 在公開場合發表他人的誹謗言論。
如果您認為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受到加重誹謗罪的侵害,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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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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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規定,散布文字或圖畫的方式,意圖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這是誹謗罪的一種形式,相較於一般的誹謗罪,加重誹謗罪的刑罰更重。

定義:加重誹謗罪是指以散布文字或圖畫的方式,故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指摘是指披露揭發某種事項,傳述是指對已被披露揭發的事項進行傳播轉述。加重誹謗罪不限制指摘或傳述的方式,可以是言詞或行動,並且不需要公然必要。

刑罰: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規定,加重誹謗罪的刑罰較重。一般誹謗罪的刑罰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而加重誹謗罪的刑罰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真實事實的證明:如果能夠證明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情是真實的,則不會被判罪。然而,如果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情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不在此限。

網路上的加重誹謗罪:隨著網路科技的發展,網路上的言論自由被濫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在社群軟體和通訊軟體上,人們可能使用暱稱或只有帳號,但警察仍然可以透過相關技術追蹤到留言的人。在網路上,常見的加重誹謗罪行為包括在社群媒體上公開發布情緒性和人身攻擊的言詞,即使不指名道姓,只要可以從內容推知特定人,就可能觸犯加重誹謗罪。

總結來說,加重誹謗罪是指以散布文字或圖畫的方式,意圖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相較於一般的誹謗罪,加重誹謗罪的刑罰更重。在網路時代,網路上的加重誹謗罪行為也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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