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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誹謗罪是指在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規定的,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誹謗罪與普通誹謗罪的差別在於,加重誹謗罪是指使用文字或圖畫來散布誹謗言論,而普通誹謗罪則可以包括言詞、行動等方式。由於文字或圖畫的傳播範圍較廣,且具有較強的持久性,因此加重誹謗罪的刑罰較普通誹謗罪為重。
加重誹謗罪的成立要件包括: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加重誹謗罪案例:
加重誹謗罪與普通誹謗罪的差別在於,加重誹謗罪是指使用文字或圖畫來散布誹謗言論,而普通誹謗罪則可以包括言詞、行動等方式。由於文字或圖畫的傳播範圍較廣,且具有較強的持久性,因此加重誹謗罪的刑罰較普通誹謗罪為重。
加重誹謗罪的成立要件包括:
- 意圖散布於眾:意圖指行為人主觀上有將誹謗言論散布給不特定人知悉的意思。
- 散布文字、圖畫:散布指行為人將誹謗言論藉由文字或圖畫的媒介,使其傳播到不特定人知悉的範圍。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指行為人所散布的言論,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聲譽或名望。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如果行為人所散布的言論屬實,則不構成加重誹謗罪。但如果該言論涉及他人的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不在此限。
- 告訴乃論:加重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即被害人必須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進行偵查。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加重誹謗罪案例:
- 在網路上散布他人的謠言或不實消息。
- 在報章雜誌上刊登他人的誹謗言論。
- 在公開場合發表他人的誹謗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