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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加重竊盜罪是指竊盜罪的加重犯,其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是指行為人毀壞或越過他人的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竊盜罪的行為。
攜帶兇器,是指行為人攜帶足以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的兇器,而犯竊盜罪的行為。
結夥三人以上,是指行為人與其他二人以上共同犯竊盜罪的行為。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是指發生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時,而犯竊盜罪的行為。
加重竊盜罪的處罰,依據行為的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例如,如果行為人侵入他人的住宅而犯竊盜罪,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攜帶兇器而犯竊盜罪,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竊盜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它會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對於加重竊盜罪的行為,應予嚴懲,以維護社會正義。
刑法 第 321 條
加重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人有竊盜罪之行為。
-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攜帶兇器而犯之。
-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是指行為人毀壞或越過他人的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竊盜罪的行為。
攜帶兇器,是指行為人攜帶足以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的兇器,而犯竊盜罪的行為。
結夥三人以上,是指行為人與其他二人以上共同犯竊盜罪的行為。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是指發生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時,而犯竊盜罪的行為。
加重竊盜罪的處罰,依據行為的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例如,如果行為人侵入他人的住宅而犯竊盜罪,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攜帶兇器而犯竊盜罪,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竊盜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它會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對於加重竊盜罪的行為,應予嚴懲,以維護社會正義。
刑法 第 321 條
1.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