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
翰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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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是指當被告在裁判確定前犯下多個罪行時,法院在判決時將這些罪行合併考慮,並以一個綜合的刑罰來處罰被告。這種方式可以確保被告在同一次審判中獲得公正的判決,避免重複判決和重複執行刑罰。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的規定,數罪併罰有以下幾種方式: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的規定,數罪併罰有以下幾種方式:
- 宣告多數死刑者,只執行其中一個死刑,而不執行其他刑罰。
- 宣告的最重刑罰是死刑時,不執行其他刑罰,但罰金和從刑不在此限。
- 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只執行其中一個無期徒刑,而不執行其他刑罰。
- 宣告的最重刑罰是無期徒刑時,不執行其他刑罰,但罰金和從刑不在此限。
-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根據各刑中的最長刑期以上和各刑合併的刑期以下,來確定被告的刑期,但不得超過30年。
- 宣告多數拘役者,根據各刑中的最長刑期以上和各刑合併的刑期以下,來確定被告的刑期,但不得超過120日。
- 宣告多數罰金者,根據各刑中的最高金額以上和各刑合併的金額以下,來確定被告應繳納的罰金金額。
-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只執行其中最長期間的褫奪公權。
- 根據前述的規定,將數罪併合後執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