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

翰俊

Guest
數罪併罰是指當被告在裁判確定前犯下多個罪行時,法院在判決時將這些罪行合併考慮,並以一個綜合的刑罰來處罰被告。這種方式可以確保被告在同一次審判中獲得公正的判決,避免重複判決和重複執行刑罰。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的規定,數罪併罰有以下幾種方式:
  1. 宣告多數死刑者,只執行其中一個死刑,而不執行其他刑罰。
  2. 宣告的最重刑罰是死刑時,不執行其他刑罰,但罰金和從刑不在此限。
  3. 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只執行其中一個無期徒刑,而不執行其他刑罰。
  4. 宣告的最重刑罰是無期徒刑時,不執行其他刑罰,但罰金和從刑不在此限。
  5.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根據各刑中的最長刑期以上和各刑合併的刑期以下,來確定被告的刑期,但不得超過30年。
  6. 宣告多數拘役者,根據各刑中的最長刑期以上和各刑合併的刑期以下,來確定被告的刑期,但不得超過120日。
  7. 宣告多數罰金者,根據各刑中的最高金額以上和各刑合併的金額以下,來確定被告應繳納的罰金金額。
  8.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只執行其中最長期間的褫奪公權。
  9. 根據前述的規定,將數罪併合後執行刑罰。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對於犯罪行為的刑罰能夠公平、合理地進行,同時避免對被告進行重複的刑罰。
 

Guest
數罪併罰是指行為人在同一犯罪過程中,犯數個罪,在刑事審判中,按照刑法規定,對各個罪名所應判處的刑罰,分別計算,然後合併執行,稱為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的目的,是為了對犯罪行為人進行全面的懲罰,並防止其再犯。數罪併罰的適用,可以有效地保障法律的執行,並維護社會秩序。

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根據刑法第51條的規定,是將各個罪名所應判處的刑罰,分別計算,然後合併執行。合併執行的刑期,在各個罪名所應判處的刑期中,取其最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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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amryn

Guest
因犯罪而被法院宣判數個罪刑的被告,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法院將數個罪刑合併成一個刑度予以處罰的決定。


刑法第 51 條
  1.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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