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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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是指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雖足認被告涉有犯罪嫌疑,並具備訴訟條件及處罰條件,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節省司法資源,避免對輕微犯罪者造成不必要的法律制裁。

微罪不舉制度的適用要件,包括:
  • 犯罪情節輕微: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重大社會問題。
  • 顯可憫恕: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悔罪態度,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微罪不舉制度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 犯罪情節輕微,不影響公共秩序和安全的案件。
  • 被告具有法定免刑或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
  • 被告已自首、立功或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
微罪不舉制度的適用,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上述因素進行決定。

微罪不舉制度的適用,具有以下優點:
  • 可以節省司法資源,避免對輕微犯罪者造成不必要的法律制裁。
  • 可以體現刑罰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犯罪人改過自新。
微罪不舉制度的適用,也存在以下缺點:
  • 可能會導致犯罪人逃脫法律制裁。
  • 可能會降低刑罰的威懾力。
微罪不舉制度的適用,應當在充分考慮上述優缺點的基礎上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376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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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l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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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是指檢察官根據偵查所得的證據,雖然可以確認被告涉嫌犯罪,並具備訴訟條件和處罰條件,但由於其情節輕微,可以被憐憫和寬恕,因此認為不起訴是適當的處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明文規定,檢察官可以根據個案中犯罪情節的輕重,對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制度是相對不起訴的一種,相對不起訴是指檢察官根據職權決定是否對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的情況。相對不起訴制度是在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和刑事政策考量下產生的一種起訴便宜主義。微罪不舉是相對不起訴的一種形式,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中。

微罪不舉的要件和考量內容主要包括案件類型和當事人情狀。案件類型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列舉的犯罪,主要注重刑度和罪名的輕微程度。當事人情狀則是根據刑法第57條的量刑因素進行考量,包括犯罪動機和目的、當時情況、犯罪人與被害人關係、犯罪的危險程度和犯罪之後的態度等。

微罪不舉作為一種刑事政策,有助於避免對較輕微犯罪的被告進行不必要的刑罰,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這樣可以避免短期刑罰無法發揮矯正效果,並避免被害人標籤化和社會排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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