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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是指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雖足認被告涉有犯罪嫌疑,並具備訴訟條件及處罰條件,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節省司法資源,避免對輕微犯罪者造成不必要的法律制裁。
微罪不舉制度的適用要件,包括:
微罪不舉制度的適用,具有以下優點: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376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微罪不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節省司法資源,避免對輕微犯罪者造成不必要的法律制裁。
微罪不舉制度的適用要件,包括:
- 犯罪情節輕微: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重大社會問題。
- 顯可憫恕: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悔罪態度,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 犯罪情節輕微,不影響公共秩序和安全的案件。
- 被告具有法定免刑或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
- 被告已自首、立功或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
微罪不舉制度的適用,具有以下優點:
- 可以節省司法資源,避免對輕微犯罪者造成不必要的法律制裁。
- 可以體現刑罰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犯罪人改過自新。
- 可能會導致犯罪人逃脫法律制裁。
- 可能會降低刑罰的威懾力。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376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