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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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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的是在刑法中,必須由犯罪受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開始對該犯罪進行偵辦的情況。如果沒有人提起告訴,檢察官也不得主動去偵辦該犯罪。
定義和區別:
定義和區別:
- 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開始偵辦該犯罪。
- 非告訴乃論之罪:無論有沒有人提出告訴,只要檢察官知悉可能有犯罪事實存在,即應著手偵辦。
- 妨害風化罪:根據刑法第16章之1,妨害風化罪中的某些罪名需要告訴乃論,只有在被害人提出告訴的情況下,檢察官才能開始偵辦。
- 普通傷害罪:根據刑法第287條,普通傷害罪需要告訴乃論,只有在被害人提出告訴的情況下,檢察官才能起訴並由法院審判。
- 公訴:由檢察官代表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 自訴: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 公訴與自訴並不是告訴乃論之罪的對立概念,兩者之間沒有絕對的關聯。告訴乃論之罪是指必須由特定人提出告訴,而公訴與自訴則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由誰提起訴訟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