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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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乃論之罪,是指非經被害人或特定權利人之請求,不得追訴的犯罪。請求乃論之罪的目的在於保障被害人或特定權利人的權益,避免國家因公權力而侵害其權利。

台灣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非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訴,不得追訴。也就是說,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權人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請求乃論之罪的告訴權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為告訴人。如果被害人死亡,則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為告訴人。

請求乃論之罪的告訴,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犯罪事實、告訴人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及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等事項。告訴書應向該管檢察官提出,但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被害人死亡,而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無能力為告訴者,得由檢察官依職權為告訴。

請求乃論之罪的告訴,得撤回。但告訴後,檢察官已開始偵查者,不得撤回。

請求乃論之罪的告訴,為訴追之要件。欠缺此要件,訴即不合法。檢察官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請求乃論之罪的例子包括:
  • 侵害配偶權罪
  • 妨害秘密罪
  • 侮辱罪
  • 毀棄損壞罪
  • 恐嚇罪
  • 妨害公務罪
  • 妨害名譽罪
  • 妨害自由罪
  • 妨害性自主罪
請求乃論之罪的告訴,應注意以下事項:
  • 告訴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犯罪事實、告訴人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及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等事項。
  • 告訴應向該管檢察官提出。
  • 告訴得撤回,但告訴後,檢察官已開始偵查者,不得撤回。
如果您有遭受請求乃論之罪的侵害,應儘速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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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helia

Guest
在刑法中,某些犯罪必須由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明確向檢察官或警察表示追查犯罪、起訴犯罪人的意思,否則檢察官無法起訴,法院也無法審判。這些犯罪被稱為「請求乃論之罪」或「告訴乃論之罪」。
  1. 什麼是請求乃論之罪?
    請求乃論之罪是指在刑法中,必須由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
  2. 哪些犯罪屬於請求乃論之罪?
    請求乃論之罪的具體範圍在不同的刑法章節中有所規定。例如,在刑法第16章之1的妨害風化罪中,只有第230條是請求乃論之罪,其他罪名都屬於非請求乃論之罪。
  3. 公訴罪和請求乃論之罪有什麼不同?
    公訴罪和請求乃論之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表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而請求乃論之罪則是指必須由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後,檢察官才能起訴,法院才能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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