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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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乃論之罪,是指非經被害人或特定權利人之請求,不得追訴的犯罪。請求乃論之罪的目的在於保障被害人或特定權利人的權益,避免國家因公權力而侵害其權利。
台灣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非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訴,不得追訴。也就是說,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權人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請求乃論之罪的告訴權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為告訴人。如果被害人死亡,則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為告訴人。
請求乃論之罪的告訴,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犯罪事實、告訴人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及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等事項。告訴書應向該管檢察官提出,但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被害人死亡,而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無能力為告訴者,得由檢察官依職權為告訴。
請求乃論之罪的告訴,得撤回。但告訴後,檢察官已開始偵查者,不得撤回。
請求乃論之罪的告訴,為訴追之要件。欠缺此要件,訴即不合法。檢察官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請求乃論之罪的例子包括:
台灣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非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訴,不得追訴。也就是說,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權人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請求乃論之罪的告訴權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為告訴人。如果被害人死亡,則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為告訴人。
請求乃論之罪的告訴,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犯罪事實、告訴人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及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等事項。告訴書應向該管檢察官提出,但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被害人死亡,而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無能力為告訴者,得由檢察官依職權為告訴。
請求乃論之罪的告訴,得撤回。但告訴後,檢察官已開始偵查者,不得撤回。
請求乃論之罪的告訴,為訴追之要件。欠缺此要件,訴即不合法。檢察官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請求乃論之罪的例子包括:
- 侵害配偶權罪
- 妨害秘密罪
- 侮辱罪
- 毀棄損壞罪
- 恐嚇罪
- 妨害公務罪
- 妨害名譽罪
- 妨害自由罪
- 妨害性自主罪
- 告訴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犯罪事實、告訴人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及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等事項。
- 告訴應向該管檢察官提出。
- 告訴得撤回,但告訴後,檢察官已開始偵查者,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