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授權

涵玲

Guest
概括授權是指授權人將其權利全部或部分授予他人,而被授權人可以排除他人行使該權利的一種授權方式。概括授權的效力是排他性的,即被授權人可以排除他人行使該權利。

概括授權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民法典: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條規定:「授權人可以授權他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但不得授權他人行使依法不得轉讓的權利。」
  •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授權他人以合同形式行使其著作權。」
  • 商標法: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在其許可範圍內對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承擔責任。」
概括授權具有以下特點:
  • 權利人喪失權利的行使:概括授權的權利人喪失了該權利的行使,即不得再行使該權利。這一特點是概括授權與非概括授權的主要區別。
  • 被授權人享有排他權:概括授權的被授權人享有排他權,即可以排除他人行使該權利。這一特點是概括授權的核心特徵。
  • 被授權人可以再授權:概括授權的被授權人可以再授權他人行使該權利,但不得超出原授權的範圍。這一特點是概括授權與獨家授權的主要區別。
概括授權的法律適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授權範圍:概括授權的授權範圍應當明確,包括授權的權利內容、地域、時間等。
  • 授權期限:概括授權的授權期限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如果不約定,則概括授權的期限為五年。
  • 授權費用:概括授權的授權費用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如果不約定,則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協商。
概括授權是一種重要的授權方式,在民商事活動中具有廣泛的應用。我們應當了解概括授權的法律規定,正確使用概括授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概括授權的具體適用情況,可以參考以下實例:
  •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授權乙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獨家生產和銷售甲公司的產品。此時,甲公司對乙公司享有排他權,即乙公司可以排除其他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生產和銷售甲公司的產品。
  • 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合同,授權丁公司在全世界範圍內生產和銷售丙公司的產品。此時,丙公司對丁公司享有排他權,即丁公司可以排除其他公司在全世界範圍內生產和銷售丙公司的產品。
  • 戊公司與己公司簽訂合同,授權己公司在五年內在中國大陸地區生產和銷售戊公司的產品。此時,戊公司對己公司享有排他權,但該排他權僅限於五年內。
概括授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 合法性原則:概括授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 明確性原則:概括授權的內容應當明確,包括授權的權利內容、地域、時間等。
  • 誠實信用原則:概括授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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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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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就法律內容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的一種方式。建築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即屬概括授權的例子。該項授權條款雖然沒有就授權的內容與範圍為明確規定,但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就營造業登記的要件、營造業及其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主管機關的考核管理等事項,依其行政專業考量,訂定法規命令,加以規範

(司法院釋字第394號解釋文參照)。
解釋字號
釋字第394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5年01月05日

解釋爭點
營造業管理規則及內政部函釋所定裁罰性處分規定違憲?

解釋文
建築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概括授權訂定營造業管理規則。此項授權條款雖未就授權之內容與範圍為明確之規定,惟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就營造業登記之要件、營造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行為準則、主管機關之考核管理等事項,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訂定法規命令,以資規範。至於對營造業者所為裁罰性之行政處分,固與上開事項有關,但究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法律若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予以規範,亦須為具體明確之規定,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關於「連續三年內違反本規則或建築法規規定達三次以上者,由省(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撤銷其登記證書,並刊登公報」之規定部分,及內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七四)臺內營字第三五七四二九號關於「營造業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所置之主(專)任技師,因出國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超過一個月,其狀況已消失者,應予警告處分」之函釋,未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而逕行訂定對營造業者裁罰性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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