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日

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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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專利申請人就一項發明、設計或商標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提出申請後,在一定期限內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提出同樣的申請時,可以主張該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為後續申請的優先權日。

優先權日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發明人和設計人及時申請專利,並促進技術的交流和傳播。

優先權日的期限,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 國際優先權: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或與WTO成員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或地區提出申請,在六個月內在其他WTO成員國或與WTO成員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或地區提出同樣的申請,可以主張該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為後續申請的優先權日。
  • 國內優先權: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提出申請,在六個月內在同一國家或地區提出同樣的申請,可以主張該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為後續申請的優先權日。
優先權的申請,應當在後續申請時提出。後續申請應當在優先權期限內提出,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後續申請的發明、設計或商標與在先申請的發明、設計或商標實質上相同。
  • 後續申請應當包括在先申請的全部內容。
  • 後續申請應當在申請書中明確主張優先權。
優先權的申請,可以使後續申請人獲得以下利益:
  • 擴大保護範圍:後續申請人可以以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從而延長專利權的有效期。
  • 避免同族申請:後續申請人可以以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為優先權日,避免因同族申請而導致申請失敗。
優先權制度是專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保護發明人和設計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的交流和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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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vat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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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在我國或WTO其他會員國先提出專利申請案,在一定期間內,再於WTO其他會員國或我國提出專利申請案,這時候,較晚提出的專利申請案,就可以先提出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日,作為審查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的基準日,這就是專利優先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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