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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通信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與其辯護人之間進行接見和互通書信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以下是關於接見通信權的重要規定:
辯護人的接見權:
辯護人的接見權:
- 辯護人有權接見羈押的被告,並且可以互通書信[1]。
- 除非有足夠的事證顯示辯護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行為,否則不得限制辯護人的接見權。
- 辯護人可以與偵查中被拘提或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
- 接見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且一次為限。
- 接見的時間不計入24小時計算。
- 如果檢察官遇到急迫情況並有正當理由,可以暫緩接見,並指定即時的接見時間和場所。但是這個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正當防禦和辯護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