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廢止權

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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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廢止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授予人民權利時,保留了廢止該權利的權力。保留廢止權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一種形式,它可以保障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效能。

保留廢止權的目的,在於保障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效能。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時,需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才能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如果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時,不能對其所授予人民的權利進行廢止,就會影響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效能。

保留廢止權的範圍,包括:
  • 行政機關在授予人民權利時,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可以廢止該權利。
  • 行政機關在授予人民權利時,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能廢止該權利,但該權利是行政機關所必需的。
保留廢止權的效力,包括:
  • 行政機關行使保留廢止權,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 行政機關行使保留廢止權,不得侵犯人民的合法權益。
  • 行政機關行使保留廢止權,不得違反行政程序法。
保留廢止權是一種重要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形式,它可以保障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效能。但是,行政機關行使保留廢止權時,也要注意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並遵守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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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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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於行政處分附加「附款」,其種類有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及保留事後附加或變更負擔。簡單說「附款」就是會影響該行政處分效力的條件或限制。而保留廢止權,是指行政機關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或斟酌可能會發生情事變遷,而預先設定特定的前提,以保留於未來廢止行政處分的可能性。
因為這會嚴重影響當事人對於行政處分效力的信賴及法安定性,因此,行政機關附加此種附款時,必須謹慎地為合目的性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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