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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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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權,是指被告在刑事訴訟中,享有根據事實和法律,針對指控、起訴進行申述、辯解和反駁,提出證據和意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辯護權是被告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權利,它保障了被告的訴訟主體地位、公平審判權和人身權利。
辯護權的內容包括:
辯護權的限制,應依法定程序進行。在台灣,辯護權的限制,應由法院或檢察官依法定程序為之。
辯護權的限制,應經事先審查。在台灣,辯護權的限制,應經法院或檢察官事先審查,並應有具體的理由。
以下是辯護權限制的例子:
辯護權是被告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權利,它保障了被告的訴訟主體地位、公平審判權和人身權利。
辯護權的內容包括:
- 選任辯護人:**被告有權選任辯護人,也可以由法律援助機構或法院指定辯護人。
- 與辯護人會見、通信:**被告有權與辯護人會見、通信,不受限制。
- 查閱、複製卷宗:**被告有權查閱、複製卷宗,但不得複製涉及國家秘密的材料。
- 出庭作證:**被告有權出庭作證,但不得自證其罪。
- 提出證據:**被告有權提出證據,並要求檢察官、證人出庭作證。
- 發表意見:**被告有權在法庭上發表意見,並提出辯護意見。
辯護權的限制,應依法定程序進行。在台灣,辯護權的限制,應由法院或檢察官依法定程序為之。
辯護權的限制,應經事先審查。在台灣,辯護權的限制,應經法院或檢察官事先審查,並應有具體的理由。
以下是辯護權限制的例子:
-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限制其辯護權。
- 法院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得限制被告辯護權。
- 被告為外國籍人士,為防止其逃亡,得限制其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