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
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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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主觀上有想要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也認識該法律效果的意義,再有表示出來的意思,而最後表達出來。是法律行為的要素。
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包括:
明示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以言語、書面或其他行為表示其意思的行為。例如,甲向乙表示願意以新台幣100萬元購買乙的房屋,這是明示意思表示。
默示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以其行為足以表示其意思的行為。例如,甲在乙的店舖中選購商品並結帳,這是默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效力,依其內容可分為以下幾種:
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包括:
- 意思:指行為人主觀上想要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 表示:指行為人將其意思向外界表達出來。
- 認識:指行為人認識到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明示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以言語、書面或其他行為表示其意思的行為。例如,甲向乙表示願意以新台幣100萬元購買乙的房屋,這是明示意思表示。
默示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以其行為足以表示其意思的行為。例如,甲在乙的店舖中選購商品並結帳,這是默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效力,依其內容可分為以下幾種:
- 有效意思表示:指符合法律規定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 無效意思表示:指違反法律規定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意思表示,無法律效力。
- 撤銷意思表示:指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使意思表示失去效力的行為。
- 解除意思表示:指表意人行使解除權,使契約失去效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