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

嘉志

Guest
指行為人主觀上有想要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也認識該法律效果的意義,再有表示出來的意思,而最後表達出來。是法律行為的要素。

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包括:
  • 意思:指行為人主觀上想要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 表示:指行為人將其意思向外界表達出來。
  • 認識:指行為人認識到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明示意思表示和默示意思表示。

明示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以言語、書面或其他行為表示其意思的行為。例如,甲向乙表示願意以新台幣100萬元購買乙的房屋,這是明示意思表示。

默示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以其行為足以表示其意思的行為。例如,甲在乙的店舖中選購商品並結帳,這是默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效力,依其內容可分為以下幾種:
  • 有效意思表示:指符合法律規定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 無效意思表示:指違反法律規定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意思表示,無法律效力。
  • 撤銷意思表示:指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使意思表示失去效力的行為。
  • 解除意思表示:指表意人行使解除權,使契約失去效力的行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重要構成要件,其內容和效力對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具有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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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dra

Guest
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程度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

意思表示的歷史源遠流長,羅馬法學的著作中已經有了意思表示的萌芽,如古羅馬的要式買賣制度,不論是當事人的套話,還是出讓人的沉默不語,實際上都意味著當事人為交易而作出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此外,還有一些其他制度暗示著羅馬法上已經開始有了意思表示的蹤跡。l8世紀,沃爾夫在《自然法論》一書中首先提出並闡明瞭意思表示這個概念 。然而,意思表示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學概念而漸為人們熟悉還應歸功於薩維尼,他對意思表示作了更為全面的論述。 普魯士普通邦法》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引入了意思表示,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 則對意思表示進行更為詳盡的規定。此後,意思表示為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所廣泛接受,併成為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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