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人格權

豪彥

Guest
指在民法第195條中列舉的特定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自由權、信用權、隱私權、貞操權。

特別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的區別在於,特別人格權在民法總則中已有明文規定,而一般人格權則是透過法律的特別規定,例如刑法、行政法、勞動法等來加以保障。

特別人格權的保護方式,除了民法第18條規定的除去侵害、防止侵害之外,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以下是特別人格權的具體內容:
  • 生命權:指人類生存的權利。生命權是人格權中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其他人格權的基礎。
  • 身體權:指人類身體的完整和健康的權利。身體權包括健康權、軀體完整權、自由行動權等。
  • 健康權:指人類身體的健康和無病狀態的權利。
  • 姓名權:指以自己的姓名為人格表徵,並享有使用、保護姓名的權利。
  • 名譽權:指人格尊嚴的權利,包括人格尊嚴、評價權、名譽形象權等。
  • 自由權:指人類自由行動、自由表達意見、自由從事職業、自由結社等權利。
  • 信用權:指人格信譽的權利,包括信譽評價權、信譽形象權等。
  • 隱私權:指人格秘密的權利,包括個人生活隱私權、個人資料隱私權等。
  • 貞操權:指人格純潔的權利。
特別人格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它是維護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基本保障。
 
H

Howell

Guest
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的權利。可分為「特別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特別人格權係指法律明文規範加以保護的人格權,例如民法所規定之姓名、身體、健康、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而一般人格權則係指民法第18條所概括規定的人格權。
 
留言

桃園iPhone維修貓尿除臭劑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