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
豪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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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民法第195條中列舉的特定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自由權、信用權、隱私權、貞操權。
特別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的區別在於,特別人格權在民法總則中已有明文規定,而一般人格權則是透過法律的特別規定,例如刑法、行政法、勞動法等來加以保障。
特別人格權的保護方式,除了民法第18條規定的除去侵害、防止侵害之外,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以下是特別人格權的具體內容:
特別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的區別在於,特別人格權在民法總則中已有明文規定,而一般人格權則是透過法律的特別規定,例如刑法、行政法、勞動法等來加以保障。
特別人格權的保護方式,除了民法第18條規定的除去侵害、防止侵害之外,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以下是特別人格權的具體內容:
- 生命權:指人類生存的權利。生命權是人格權中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其他人格權的基礎。
- 身體權:指人類身體的完整和健康的權利。身體權包括健康權、軀體完整權、自由行動權等。
- 健康權:指人類身體的健康和無病狀態的權利。
- 姓名權:指以自己的姓名為人格表徵,並享有使用、保護姓名的權利。
- 名譽權:指人格尊嚴的權利,包括人格尊嚴、評價權、名譽形象權等。
- 自由權:指人類自由行動、自由表達意見、自由從事職業、自由結社等權利。
- 信用權:指人格信譽的權利,包括信譽評價權、信譽形象權等。
- 隱私權:指人格秘密的權利,包括個人生活隱私權、個人資料隱私權等。
- 貞操權:指人格純潔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