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

Guest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具有以下特徵:
  • 債權擔保性:留置權是一種債權擔保,其目的在於保障債權的實現。
  • 動產擔保性:留置權只能設定於動產上。
  • 牽連關係:留置權的發生必須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即該動產是債權的標的物或與債權的發生有一定關係的物。
  • 合法占有:留置權人必須合法占有該動產。
留置權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留置權人可以拒絕返還動產:留置權人可以拒絕返還動產,直到債權獲得清償。
  • 留置權人可以將動產拍賣或變賣:如果債權人拒絕清償,留置權人可以將動產拍賣或變賣,以取得清償。
  • 留置權人取得動產變賣或拍賣所得的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對動產變賣或拍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清償其他債權後,留置權人可以獲得剩餘的價款。
留置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債權人必須合法占有該動產:留置權人必須是該動產的合法占有人。
  • 債權必須已經屆清償期:留置權只能在債權已經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行使。
  • 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留置權的發生必須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
留置權的消滅,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 債權消滅:如果債權消滅,留置權也隨之消滅。
  • 動產滅失:如果動產滅失,留置權也隨之消滅。
  • 留置權人放棄留置權:留置權人可以放棄留置權,使留置權消滅。
  • 留置權人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如果留置權人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留置權也隨之消滅。
留置權是一種重要的債權擔保方式,可以有效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R

Rosalia

Guest
依照民法第928條規定,債權人占有他人的動產,如果債權的發生是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而且到了償還期限,債務人依然沒有償還,債權人就可以留置該動產,不予返還,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獲得清償的擔保。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並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民法 第 928 條
  1.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2.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留言

桃園iPhone維修淡水裝潢統包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

最新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