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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指令權是指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接受上級檢察官的指揮和監督的權限。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檢察總長可以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而檢察長則可以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上級檢察官的命令。
檢察事務指令權的適用範圍包括縱向和橫向兩個方面:
檢察事務指令權的適用範圍包括縱向和橫向兩個方面:
- 縱向方面:檢察體系與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上下級的關係,檢察官應服從上級檢察官的指揮和監督。
- 橫向方面:同一級別的檢察署內的檢察官也應視為一體,彼此之間的更換不影響檢察權限的行使效果,保持一致性。
- 檢察首長不應干預個人心證形成的事實和法律判斷。
- 檢察首長可以行使指揮權的情況包括: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判斷、具有裁量權限的便宜原則適用領域、涉及技術或策略性問題、涉及法律見解或追訴標準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