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指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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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指令權是指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接受上級檢察官的指揮和監督的權限。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檢察總長可以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而檢察長則可以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上級檢察官的命令。

檢察事務指令權的適用範圍包括縱向和橫向兩個方面:
  1. 縱向方面:檢察體系與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上下級的關係,檢察官應服從上級檢察官的指揮和監督。
  2. 橫向方面:同一級別的檢察署內的檢察官也應視為一體,彼此之間的更換不影響檢察權限的行使效果,保持一致性。
然而,檢察首長在行使指令權時也有一些限制:
  1. 檢察首長不應干預個人心證形成的事實和法律判斷。
  2. 檢察首長可以行使指揮權的情況包括: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判斷、具有裁量權限的便宜原則適用領域、涉及技術或策略性問題、涉及法律見解或追訴標準的統一。
綜合上述,檢察事務指令權是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接受上級檢察官指揮和監督的權限。然而,檢察首長在行使指令權時也有一些限制,不能干預個人心證形成的事實和法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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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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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指令權的目的,在於確保檢察工作之統一性、有效性。檢察首長作為檢察機關的最高領導者,有責任統一指揮、監督下級檢察官的檢察工作,以確保檢察工作能夠依法、公正、有效地進行。

檢察事務指令權的內容,包括:
  • 偵查工作指令:檢察首長可以指揮、監督下級檢察官進行偵查工作,包括案件的受理、分案、調查、起訴等事項。
  • 審判工作指令:檢察首長可以指揮、監督下級檢察官進行審判工作,包括對案件的審查、起訴、抗訴等事項。
  • 其他檢察工作指令:檢察首長可以指揮、監督下級檢察官進行其他檢察工作,包括檢察監督、民事訴訟代理、刑事訴訟代理等事項。
檢察事務指令權的限制,包括:
  • 指令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 指令不得侵犯下級檢察官的職務權限。
  • 指令不得強制下級檢察官違背自己的職業良知。
檢察事務指令權的效力,在於督促下級檢察官依法、公正、有效地行使檢察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正義。

在中華民國,檢察事務指令權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
  • 法院組織法第63條:檢察總長對於所屬檢察官,有指揮監督之權。
  • 法院組織法第64條:檢察長對於所屬檢察官,有指揮監督之權。
檢察事務指令權的具體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 合法性原則:檢察事務指令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 合理性原則:檢察事務指令應當符合檢察工作實際需要。
  • 客觀性原則:檢察事務指令應當客觀公正,不得帶有任何主觀偏見。
檢察事務指令權是檢察機關的重要權力,應當依法、合理、客觀地行使,以確保檢察工作能夠公正、有效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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