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審權

銘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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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審權,又稱合法聽審權,是指當事人享有在訴訟程序中知悉、閱覽、陳述訴訟資料,並在法庭上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聽審權是現代訴訟制度的重要保障,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聽審權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知悉權:當事人有權知悉訴訟資料,包括案件的全部材料,如起訴書、答辯狀、證據等。
  • 閱覽權:當事人有權閱覽訴訟資料,包括查閱、抄錄、複印等。
  • 陳述權:當事人有權在法庭上充分發表意見,包括陳述事實、理由、證據等。
聽審權的保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 法律保障: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當事人的聽審權,並對聽審權的實施進行規範。
  • 制度保障: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聽審制度,保障當事人行使聽審權。
  • 司法實踐保障: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
聽審權是現代訴訟制度的重要保障,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聽審權的保障,有利於促進訴訟程序的公開、公正、公平,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在中華民國,聽審權是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被告有知悉訴訟資料、閱覽訴訟資料、陳述意見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當事人有知悉訴訟資料、閱覽訴訟資料、陳述意見的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保障當事人知悉、閱覽、陳述訴訟資料,並在法庭上充分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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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jo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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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上的原則,保障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的權能。它包括了幾個具體的權利,如知悉權、陳述權、閱卷權和法院之審酌義務等。

以下是對聽審權相關權利的介紹:

知悉權(受通知權):
當事人有權知悉訴訟繫屬的事項,包括對訴訟繫屬的受通知權和對相對人陳述的知悉權

陳述權:
陳述權可分為積極意義和消極意義。積極意義的陳述權指的是法院應保障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能夠主張事實、聲明證據和提出意見等的權利;而消極意義的陳述權則指的是法院在裁判時需以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為前提,將訴訟資料作為裁判的基礎。

閱卷權:
當事人有權閱覽訴訟資料,以便了解案件的相關內容和證據。

法院之審酌義務: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一定的審酌義務,包括認識及審酌義務和附具理由之義務。法院應該認識當事人的主張並加以審酌,並在裁判時提供充分的理由。

總結來說,聽審權保障了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的權利,包括知悉權、陳述權、閱卷權和法院之審酌義務等。這些權利確保了當事人能夠參與訴訟並表達自己的意見,同時也要求法院在裁判時進行充分的審酌和提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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