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
銘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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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審權,又稱合法聽審權,是指當事人享有在訴訟程序中知悉、閱覽、陳述訴訟資料,並在法庭上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聽審權是現代訴訟制度的重要保障,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聽審權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在中華民國,聽審權是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被告有知悉訴訟資料、閱覽訴訟資料、陳述意見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當事人有知悉訴訟資料、閱覽訴訟資料、陳述意見的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保障當事人知悉、閱覽、陳述訴訟資料,並在法庭上充分發表意見。
聽審權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知悉權:當事人有權知悉訴訟資料,包括案件的全部材料,如起訴書、答辯狀、證據等。
- 閱覽權:當事人有權閱覽訴訟資料,包括查閱、抄錄、複印等。
- 陳述權:當事人有權在法庭上充分發表意見,包括陳述事實、理由、證據等。
- 法律保障: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當事人的聽審權,並對聽審權的實施進行規範。
- 制度保障: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聽審制度,保障當事人行使聽審權。
- 司法實踐保障: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
在中華民國,聽審權是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被告有知悉訴訟資料、閱覽訴訟資料、陳述意見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當事人有知悉訴訟資料、閱覽訴訟資料、陳述意見的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保障當事人知悉、閱覽、陳述訴訟資料,並在法庭上充分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