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建志
Guest
詰問權是指刑事被告在訴訟程序中對證人進行詰問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被告有權對證人進行詰問,以確保訴訟的公正性和真實性。
詰問權的基本原則:
(最高法院97台上1069決)
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可言。
詰問權的基本原則:
- 被告有權對證人進行詰問,以確保對證人陳述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 被告可以請求對證人進行詰問,除非該請求明顯沒有必要。
- 法院不得無理由地拒絕被告對證人的詰問請求。
- 詰問權並非絕對的,可能受到一些限制,例如保護證人的安全或隱私權。
- 法院可以根據特定情況,對詰問權進行限制或調整,以確保訴訟的公正性和證人的權益。
- 拒絕證言權是指證人有權拒絕回答可能對自己不利的問題。
- 在某些情況下,被告的詰問權可能與證人的拒絕證言權產生衝突。
- 法院需要在評估被告的詰問權和證人的拒絕證言權之間的衝突時,找到一個平衡點,以確保訴訟的公正性和證人的權益。
- 最高法院對於詰問權和拒絕證言權的衝突問題,曾有不同的解釋和見解。
- 一些實務見解認為,證人在偵查中的陳述可以在審判中被使用,並且證人在審判中不得行使拒絕證言權。
- 學說意見則強調詰問權和拒絕證言權的平衡,認為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允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
(最高法院97台上1069決)
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