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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詰問權是指刑事被告在訴訟程序中對證人進行詰問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被告有權對證人進行詰問,以確保訴訟的公正性和真實性。

詰問權的基本原則:
  • 被告有權對證人進行詰問,以確保對證人陳述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 被告可以請求對證人進行詰問,除非該請求明顯沒有必要。
  • 法院不得無理由地拒絕被告對證人的詰問請求。
詰問權的限制:
  • 詰問權並非絕對的,可能受到一些限制,例如保護證人的安全或隱私權。
  • 法院可以根據特定情況,對詰問權進行限制或調整,以確保訴訟的公正性和證人的權益。
詰問權與拒絕證言權的衝突:
  • 拒絕證言權是指證人有權拒絕回答可能對自己不利的問題。
  • 在某些情況下,被告的詰問權可能與證人的拒絕證言權產生衝突。
  • 法院需要在評估被告的詰問權和證人的拒絕證言權之間的衝突時,找到一個平衡點,以確保訴訟的公正性和證人的權益。
實務與學說意見:
  • 最高法院對於詰問權和拒絕證言權的衝突問題,曾有不同的解釋和見解。
  • 一些實務見解認為,證人在偵查中的陳述可以在審判中被使用,並且證人在審判中不得行使拒絕證言權。
  • 學說意見則強調詰問權和拒絕證言權的平衡,認為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允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
總結來說,詰問權是刑事被告在訴訟程序中對證人進行詰問的權利,但該權利並非絕對的,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在詰問權和證人的拒絕證言權之間可能產生衝突時,法院需要找到一個平衡點,以確保訴訟的公正性和證人的權益。

(最高法院97台上1069決)
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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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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詰問權是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進行提問的權利。詰問權是訴訟程序的一項基本權利,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詰問權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詰問權的範圍: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進行提問,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得提問。
  • 詰問權的方式: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直接提問,也可以向法官提出提問,由法官代為提問。
  • 詰問權的時間: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於審判程序的任何階段進行詰問,但一般在法官主詰問之後進行。
詰問權的保障,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 法律保障:法律應當明確規定詰問權,並對詰問權的實施進行規範。
  • 制度保障: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詰問制度,保障詰問權的實施。
  • 司法實踐保障: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詰問權的實施。
詰問權是訴訟程序的一項基本權利,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詰問權的保障,有利於促進訴訟程序的公開、公正、公平,有利於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利於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在中華民國,詰問權是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有詰問證人之權。《民事訴訟法》第274條規定,當事人有詰問證人、鑑定人、勘驗人之權。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應當充分保障詰問權,保障當事人詰問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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