馨
馨鈺
Guest
刑法 第 38 條 沒收物
1.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3.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4.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規定,法院可以沒收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犯罪物品、供犯罪所用之財物、犯罪所生之財物、犯罪行為人犯罪時持有或使用之財物。
其中,犯罪所得是指犯罪行為所獲得的財物,例如:竊盜犯所得之財物、詐欺犯所得之財物等。
犯罪工具是指犯罪行為所使用的工具,例如:竊盜犯使用的工具、詐欺犯使用的工具等。
犯罪物品是指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物品,例如:毒品、槍械、偽造有價證券等。
供犯罪所用之財物是指犯罪行為所利用的財物,例如:犯罪組織的資金、犯罪集團的房產等。
犯罪所生之財物是指犯罪行為所產生的財產,例如:犯罪組織的盈利、犯罪集團的資產等。
犯罪行為人犯罪時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是指犯罪行為人犯罪時持有或使用的財物,例如:犯罪人犯罪時攜帶的現金、犯罪人犯罪時使用的車輛等。
此外,法院還可以沒收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例如,甲因犯詐欺罪而得利新台幣100萬元,法院在判決時可以沒收甲所得之新台幣100萬元。
法院沒收財物的目的在於剝奪犯罪人利用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再犯罪的能力,並防止犯罪物品再流入社會危害他人。
以下是一些法院沒收財物的例子:
1.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3.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4.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規定,法院可以沒收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犯罪物品、供犯罪所用之財物、犯罪所生之財物、犯罪行為人犯罪時持有或使用之財物。
其中,犯罪所得是指犯罪行為所獲得的財物,例如:竊盜犯所得之財物、詐欺犯所得之財物等。
犯罪工具是指犯罪行為所使用的工具,例如:竊盜犯使用的工具、詐欺犯使用的工具等。
犯罪物品是指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物品,例如:毒品、槍械、偽造有價證券等。
供犯罪所用之財物是指犯罪行為所利用的財物,例如:犯罪組織的資金、犯罪集團的房產等。
犯罪所生之財物是指犯罪行為所產生的財產,例如:犯罪組織的盈利、犯罪集團的資產等。
犯罪行為人犯罪時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是指犯罪行為人犯罪時持有或使用的財物,例如:犯罪人犯罪時攜帶的現金、犯罪人犯罪時使用的車輛等。
此外,法院還可以沒收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例如,甲因犯詐欺罪而得利新台幣100萬元,法院在判決時可以沒收甲所得之新台幣100萬元。
法院沒收財物的目的在於剝奪犯罪人利用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再犯罪的能力,並防止犯罪物品再流入社會危害他人。
以下是一些法院沒收財物的例子:
- 甲因犯竊盜罪而得利新台幣100萬元,法院在判決時可以沒收甲所得之新台幣100萬元。
- 乙因犯詐欺罪而得利新台幣500萬元,法院在判決時可以沒收甲所得之新台幣500萬元。
- 丙因犯販毒罪而持有新台幣100萬元現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沒收丙所持有之新台幣100萬元現金。
- 丁因犯槍砲罪而持有一把手槍,法院在判決時可以沒收丁所持有之手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