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權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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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權效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一方在適當的時間內未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者因重大過失而延遲提出,導致訴訟無法順利結束時,法院可以駁回逾期提出的主張或防禦方法。失權效的適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

失權效的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6條,法院可以駁回逾期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以確保訴訟能夠順利結束。

失權效的適用條件:
  • 案件已經開庭多次,且調查證據部分已經調查完畢。
  • 案件攻防已經差不多都主張完畢,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 在開庭筆錄中明確載明雙方補充主張最後提出的時間,逾時提出即不予受理的文字。
  • 超過該時間再提出的攻防,法院會於判決中援引失權效之法理予以駁回。
失權效的效果:失權效的效果相當簡單暴力,可直接駁回逾時提出的主張,使訴訟能夠順利結束。

實務見解:
  • 在實務中,法院並不常使用失權效駁回主張,因為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
  • 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前已經自認了某些事實,且在開庭筆錄中明確記載了補充主張的時間限制,則對方在逾期提出攻防時容易被法院以失權效駁回。
相關案例:
  • 有一個案件中,當事人在開庭時承認了收到租金的事實,並且在開庭筆錄中明確記載了補充主張的時間限制。對方在最後一庭前突然提出了大量的攻防和調查證據,但因為逾期提出,法院最終以失權效駁回對方的主張,判決了原告全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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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失權效是指當事人因其過錯而喪失某些權利的法律制度。失權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積極行使其權利,避免因其怠惰而使訴訟程序陷入僵局。
失權效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 舉證失權: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但因其怠惰而未能舉證,則可能喪失勝訴的權利。
  • 陳述失權: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期間內陳述其主張,但因其怠惰而未能陳述,則可能喪失主張的權利。
  • 抗辯失權: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期間內提出抗辯,但因其怠惰而未能提出,則可能喪失抗辯的權利。
  • 訴訟時效: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但因其怠惰而未能提起訴訟,則可能喪失訴訟的權利。
失權效是一種嚴厲的法律制度,但它也具有正當性。當事人應當積極行使其權利,避免因其怠惰而使訴訟程序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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