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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權效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一方在適當的時間內未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者因重大過失而延遲提出,導致訴訟無法順利結束時,法院可以駁回逾期提出的主張或防禦方法。失權效的適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
失權效的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6條,法院可以駁回逾期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以確保訴訟能夠順利結束。
失權效的適用條件:
實務見解:
失權效的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6條,法院可以駁回逾期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以確保訴訟能夠順利結束。
失權效的適用條件:
- 案件已經開庭多次,且調查證據部分已經調查完畢。
- 案件攻防已經差不多都主張完畢,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 在開庭筆錄中明確載明雙方補充主張最後提出的時間,逾時提出即不予受理的文字。
- 超過該時間再提出的攻防,法院會於判決中援引失權效之法理予以駁回。
實務見解:
- 在實務中,法院並不常使用失權效駁回主張,因為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
- 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前已經自認了某些事實,且在開庭筆錄中明確記載了補充主張的時間限制,則對方在逾期提出攻防時容易被法院以失權效駁回。
- 有一個案件中,當事人在開庭時承認了收到租金的事實,並且在開庭筆錄中明確記載了補充主張的時間限制。對方在最後一庭前突然提出了大量的攻防和調查證據,但因為逾期提出,法院最終以失權效駁回對方的主張,判決了原告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