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明權

Guest
闡明權,是指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對於當事人提出之主張或陳述,若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令當事人敘明或補充之權利。闡明權的目的在於確保當事人之訴訟權利,使當事人得以充分主張其權利或抗辯,並使法院得以正確審判案件。

在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中,闡明權之規定如下:
  • 第199條: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及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 第199-1條: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 第200條:審判長應曉諭當事人,其陳述或主張是否有礙於其他當事人之權利或利益。
闡明權之行使,應注意以下事項:
  • 闡明權應以當事人主張或陳述之不明瞭或不完足為限。
  • 闡明權應以促進訴訟之進行為目的。
  • 闡明權應尊重當事人之訴訟權利。
闡明權之行使,可分為兩種情形:
  • 對當事人主張之闡明:當事人提出之主張,若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官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敘明或補充之。例如,當事人主張對他方有債權,但未明確表示債權之金額或債權之原因,法官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說明。
  • 對當事人陳述之闡明:當事人之陳述,若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官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敘明或補充之。例如,當事人陳述某項事實,但未提供證據佐證,法官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提供證據。
闡明權之行使,可避免當事人因訴訟經驗不足或法律知識不足而無法充分主張其權利或抗辯,並使法院得以正確審判案件。
 

詩威

Guest
闡明權是面對缺乏訴訟經驗或訴訟能力受限的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主張,明顯與案件事實本身表徵的法律關係性質或民事行為效力不一致時,負責案件審理的主審法官代表法院應該及時向該當事人作出案件事實及法律適用的相關質問或指示,引導當事人在法官具有針對性的闡述之下對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關係性質或基礎民事行為效力有一個正確的認知,或將存在明顯衝突或顯著錯誤的主張予以排除或更正,或將含糊不清的主張予以明晰,或及時補充必須的主要證據。
它在本質上屬於司法裁判權的範疇,是司法裁判權的合理延伸,但它不僅僅表現為法律賦予主審法官相機行使的一項職權,而同時又是法官一項或然性的職責。
 
留言
M

Marcelino

Guest
有些民眾在訴訟時因為不清楚法律規定、不會說明自己主張的法律關係或事實關係,這時法院有權在開庭時,用當事人能夠瞭解的話,來問清楚他們究竟要主張或請求什麼,以及弄清楚他們要陳述的事實到底是怎樣。若當事人的說明有不明瞭或不夠的,也有權請當事人說明清楚或補充齊全。
 
留言

桃園iPhone維修淡水裝潢統包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

最新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