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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明權,是指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對於當事人提出之主張或陳述,若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令當事人敘明或補充之權利。闡明權的目的在於確保當事人之訴訟權利,使當事人得以充分主張其權利或抗辯,並使法院得以正確審判案件。
在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中,闡明權之規定如下:
在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中,闡明權之規定如下:
- 第199條: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及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 第199-1條: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 第200條:審判長應曉諭當事人,其陳述或主張是否有礙於其他當事人之權利或利益。
- 闡明權應以當事人主張或陳述之不明瞭或不完足為限。
- 闡明權應以促進訴訟之進行為目的。
- 闡明權應尊重當事人之訴訟權利。
- 對當事人主張之闡明:當事人提出之主張,若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官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敘明或補充之。例如,當事人主張對他方有債權,但未明確表示債權之金額或債權之原因,法官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說明。
- 對當事人陳述之闡明:當事人之陳述,若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官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敘明或補充之。例如,當事人陳述某項事實,但未提供證據佐證,法官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