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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權,又稱「外交豁免」,是指一國的外交人員、軍艦、軍機、軍事基地等,在其他國家的領土上,享有不受當地法律管轄的特殊權利。
治外法權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當時各國的外交使節往往享有一定的特權,例如不受當地法律管轄。到了近代,治外法權逐漸成為國際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並在許多雙邊條約中予以規定。
治外法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一國的外交人員、軍艦、軍機、軍事基地等在其他國家的安全和正常活動。治外法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近年來,隨著國際社會的發展,治外法權的範圍逐漸縮小。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或條約,對治外法權進行了限制。例如,中華民國的《外交特權與豁免法》規定,外交人員只有在執行職務時,才享有司法豁免。
在台灣,治外法權的適用範圍,主要依據《外交特權與豁免法》的規定。根據該法規定,外交人員享有司法豁免、稅收豁免、財產豁免、通行豁免等權利。
治外法權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當時各國的外交使節往往享有一定的特權,例如不受當地法律管轄。到了近代,治外法權逐漸成為國際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並在許多雙邊條約中予以規定。
治外法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一國的外交人員、軍艦、軍機、軍事基地等在其他國家的安全和正常活動。治外法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 外交人員享有司法豁免,即不受當地法院的管轄。
- 外交人員享有稅收豁免,即不需繳納當地的稅收。
- 外交人員享有財產豁免,即其財產不受當地法律的管轄。
- 外交人員享有通行豁免,即不受當地法律的限制。
近年來,隨著國際社會的發展,治外法權的範圍逐漸縮小。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或條約,對治外法權進行了限制。例如,中華民國的《外交特權與豁免法》規定,外交人員只有在執行職務時,才享有司法豁免。
在台灣,治外法權的適用範圍,主要依據《外交特權與豁免法》的規定。根據該法規定,外交人員享有司法豁免、稅收豁免、財產豁免、通行豁免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