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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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權,又稱「外交豁免」,是指一國的外交人員、軍艦、軍機、軍事基地等,在其他國家的領土上,享有不受當地法律管轄的特殊權利。

治外法權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當時各國的外交使節往往享有一定的特權,例如不受當地法律管轄。到了近代,治外法權逐漸成為國際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並在許多雙邊條約中予以規定。

治外法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一國的外交人員、軍艦、軍機、軍事基地等在其他國家的安全和正常活動。治外法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 外交人員享有司法豁免,即不受當地法院的管轄。
  • 外交人員享有稅收豁免,即不需繳納當地的稅收。
  • 外交人員享有財產豁免,即其財產不受當地法律的管轄。
  • 外交人員享有通行豁免,即不受當地法律的限制。
治外法權的存在,曾經引起許多爭議。批評者認為,治外法權是一種不平等的制度,侵犯了當地國家的主權。然而,支持者認為,治外法權是為了保障外交人員的安全和正常活動,是國際交往中的重要一環。

近年來,隨著國際社會的發展,治外法權的範圍逐漸縮小。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或條約,對治外法權進行了限制。例如,中華民國的《外交特權與豁免法》規定,外交人員只有在執行職務時,才享有司法豁免。

在台灣,治外法權的適用範圍,主要依據《外交特權與豁免法》的規定。根據該法規定,外交人員享有司法豁免、稅收豁免、財產豁免、通行豁免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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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權為基於外交談判的結果,使特定人及案件豁免於當地法律的管轄。

例如,一個甲國公民當在乙國訪問時享受治外法權。在這種情況下,這個人在涉嫌犯罪時,乙國的法院不能進行審判。根據國際法和外交慣例,此種特權只有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見外交特權與 外交豁免權)。軍艦、軍隊根據協議通過外國國境時,也可享有此種權利。

治外法權的定義,有不同的說法。一種說法認為,治外法權可以與領事裁判權劃等號,或者分為和平的治外法權和強加的治外法權兩種。另一種說法則認為,治外法權與領事裁判權有本質的不同:領事裁判權是一國僑民在外國脫離該國司法管轄的一種特權,而治外法權是一種國際法承認的、根據各國雙邊或者多邊條約確定的針對外交人員的權利,某國在一國的外交人員代表了自己的國家,根據國際法國家豁免的規定,外交人員不受該國司法管轄的豁免權得到了國際法的承認,我國《刑法》第11條也肯定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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