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

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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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是指依法對土地享有所有權的人。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人對其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包括:
  • 占有權:即土地所有人有權占有其所有土地,並排除他人的非法占有。
  • 使用權:即土地所有人有權使用其所有土地,並以其為生產或生活之用。
  • 收益權:即土地所有人有權從其所有土地取得收益,例如出租、出售、抵押等。
  • 處分權:即土地所有人有權自由處分其所有土地,例如買賣、贈與、繼承等。
土地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 原始取得:即土地所有權人直接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例如國家出讓、劃撥、徵收等。
  • 繼承取得:即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繼承土地所有權。
  • 贈與取得:即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接受他人贈與的土地所有權。
  • 交換取得:即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交換取得土地所有權。
  • 買賣取得:即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買賣取得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 依法收回:即國家依法收回土地所有權,例如因土地徵收、土地使用權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等。
  • 拋棄:即土地所有人依法拋棄土地所有權。
  • 滅失:即土地所有權因自然災害等原因而滅失。
  • 轉移:即土地所有權因買賣、贈與、繼承等方式而轉移。
在台灣,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上述權利,並應依法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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