馨
馨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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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7條規定,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在判決確定前已經被羈押,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判決所宣告的刑罰。
具體而言,如果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有期徒刑的刑期。例如,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羈押日數為200天,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有期徒刑的刑期100天,因此被告實際需要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為100天。
如果被告被判處拘役,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拘役的刑期。例如,被告被判處拘役30日,羈押日數為200天,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拘役的刑期100天,因此被告實際需要執行的拘役刑期為100日。
如果被告被判處罰金,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罰金的金額。例如,被告被判處罰金新台幣10萬元,羈押日數為200天,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罰金新台幣5萬元,因此被告實際需要繳納的罰金金額為5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羈押日數不能抵扣死刑、無期徒刑、管制、公民權之褫奪、宣告緩刑、保護管束等刑罰。
刑法 第 37-2 條 羈押之日數
1.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2.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在判決確定前已經被羈押,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判決所宣告的刑罰。
具體而言,如果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有期徒刑的刑期。例如,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羈押日數為200天,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有期徒刑的刑期100天,因此被告實際需要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為100天。
如果被告被判處拘役,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拘役的刑期。例如,被告被判處拘役30日,羈押日數為200天,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拘役的刑期100天,因此被告實際需要執行的拘役刑期為100日。
如果被告被判處罰金,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罰金的金額。例如,被告被判處罰金新台幣10萬元,羈押日數為200天,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罰金新台幣5萬元,因此被告實際需要繳納的罰金金額為5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羈押日數不能抵扣死刑、無期徒刑、管制、公民權之褫奪、宣告緩刑、保護管束等刑罰。
刑法 第 37-2 條 羈押之日數
1.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2.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