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如何抵扣?

馨筱

Guest
刑法第37條規定,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在判決確定前已經被羈押,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判決所宣告的刑罰。

具體而言,如果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有期徒刑的刑期。例如,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羈押日數為200天,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有期徒刑的刑期100天,因此被告實際需要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為100天。

如果被告被判處拘役,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拘役的刑期。例如,被告被判處拘役30日,羈押日數為200天,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拘役的刑期100天,因此被告實際需要執行的拘役刑期為100日。

如果被告被判處罰金,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罰金的金額。例如,被告被判處罰金新台幣10萬元,羈押日數為200天,則羈押日數可以抵扣罰金新台幣5萬元,因此被告實際需要繳納的罰金金額為5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羈押日數不能抵扣死刑、無期徒刑、管制、公民權之褫奪、宣告緩刑、保護管束等刑罰。

刑法 第 37-2 條 羈押之日數
1.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2.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M

Marlene

Guest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規定,如果案件經發回,延長羈押期間的次數應該重新計算。

根據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可以抵扣有期徒刑、拘役或判決所定的罰金額數。

如果羈押日數無法抵扣上述刑罰,而是受到宣告的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則可以以一日抵扣保安處分一日。

然而,對於心神喪失的被告,犯下殺人案件,經判決無罪,宣告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三年的情況,對於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是否可以折抵監護處分,存在不同的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折抵羈押日數,因為刑法第46條未規定包括保安處分在內,且受處分人已經無刑期可折抵,為了受處分人的利益,應該折抵在看守所的羈押日數。

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該折抵羈押日數,因為刑法沒有規定羈押日數可以折抵保安處分,且監護處分兼具保護和治療的目的,應該從移送執行的日子開始計算,移送執行前的羈押屬於監管看護,不應該折抵。

還有一種折衷的觀點認為,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不得折抵,但判決確定後至移送執行監護處分前的收容日數應該予以扣抵,並在執行指揮書備考欄註明已收容的日數,要求自監護期間屆滿的日子倒算扣抵。

綜合以上觀點,多數採取折衷的觀點,即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不得折抵,但判決確定後至移送執行監護處分前的收容日數應該予以扣抵。
 
留言

桃園iPhone維修淡水裝潢統包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

最新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