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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時間基準是指用來衡量時間長短的標準,是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發生、消滅等時間點的依據。時間基準可以是自然現象,也可以是人為規定的。
在民法中,時間基準主要有以下幾種:
在民法中,時間基準主要有以下幾種:
- 自然現象:例如,日曆紀年以太陽的運行為基準,一年為12個月,一個月為30天或31天,一天為24小時。
- 人為規定:例如,民法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但不以提起訴訟為要件。
- 自然現象:例如,行政處罰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人為規定:例如,行政許可的有效期一般為三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自然現象:例如,犯罪的成立必須是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並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
- 人為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追訴時效的起算點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