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基準

Guest
在法律中,時間基準是指用來衡量時間長短的標準,是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發生、消滅等時間點的依據。時間基準可以是自然現象,也可以是人為規定的。

在民法中,時間基準主要有以下幾種:
  • 自然現象:例如,日曆紀年以太陽的運行為基準,一年為12個月,一個月為30天或31天,一天為24小時。
  • 人為規定:例如,民法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但不以提起訴訟為要件。
在行政法中,時間基準主要有以下幾種:
  • 自然現象:例如,行政處罰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人為規定:例如,行政許可的有效期一般為三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刑法中,時間基準主要有以下幾種:
  • 自然現象:例如,犯罪的成立必須是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並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
  • 人為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追訴時效的起算點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
時間基準是法律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行為的客觀要件之一。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準確確定時間基準,以確保法律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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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iah

Guest
以某一時間作為判斷的基準。如行政訴訟的裁判基準時,是指行政訴訟中,法院的裁判要以哪個時間點作為基準來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進而根據它來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因為事實及法律都有可能會隨著時間經過發生變動,特定的行政行為可能依照舊法規定是合法,但依照新法規定則是違法。所以於行政訴訟,個案究應採取何種時間基準就具有重要的意義。

例如:甲因紅線停車遭裁罰,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雖然在法院審理中,該紅線路段已被主管機關塗銷、變為白線,但因法院審理是要判斷該裁罰處分是否合法,其時間基準是甲為停車行為時該處是否存在畫紅線的事實,及從甲停車到被處罰時,在畫紅線處停車要處以罰鍰的規定有無變更(行政罰法第4條、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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