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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追訴權的時效制度,是為了保障犯罪行為人的權利,避免國家對犯罪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因長期未行使而喪失。
舉例來說,如果甲犯了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則追訴權的時效為三十年。如果甲在三十年內沒有被起訴,則檢察官就不能再對甲提起公訴。
追訴權的時效可以因以下情形而中斷:
刑法 第 80 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1.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2.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追訴權的時效制度,是為了保障犯罪行為人的權利,避免國家對犯罪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因長期未行使而喪失。
舉例來說,如果甲犯了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則追訴權的時效為三十年。如果甲在三十年內沒有被起訴,則檢察官就不能再對甲提起公訴。
追訴權的時效可以因以下情形而中斷:
- 犯人自首。
- 檢察官或法院傳喚被告行使訴訟權利。
- 被告逃亡。
- 被告死亡。
刑法 第 80 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1.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2.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