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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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程序是指在正式的訴訟程序開始之前,雙方當事人進行的一系列活動,包括交換證據、進行調查、舉行預審等。
準備程序的目的是讓雙方當事人了解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並在正式的訴訟程序中進行有效的辯論。

可以歸納以下重點:
  1. 意義:在言詞辯論前所進行的準備作業,以達訴訟經濟。
  2. 對象:原告和被告。
  3. 內容:
  • 原告:釐清爭點、調查證據、提出準備書面。
  • 被告:提出答辯書,釐清爭點。
  1. 效果:
  • 明確爭點,辯論集中化。
  • 避免不必要證據調查。
  • 加速裁判,節省訴訟成本。
  1. 審理:法院通知當事人準備程序期日,並指示應準備之事項。
  2. 違反效果: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處置或制裁。
綜上,準備程序係在辯論前使案件準備周全,以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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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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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程序是指在法律訴訟中,在審判開始前進行的程序,旨在為實體審判做好準備。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為了方便陪審團在開庭時了解案情並作出判決,其中常包括審前會議。準備程序在英美法系中主要是為了陪審團的需要,而在歐陸法系中則是為了方便法官作出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準備程序庭是由審判長指定的法庭,主要負責釐清案件爭點、決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處理證據能力問題和進行程序審查等事項,以確保未來的審判程序能夠順利進行。在準備程序庭中,法院會傳喚被告(或代理人)、檢察官、辯護人和輔佐人到庭,並對到庭人進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庭處理的事項包括:
  • 確定起訴效力的範圍和是否需要變更檢察官所引用的法條情況。
  • 訊問被告、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否為認罪答辯,並決定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 處理案件和證據的重要爭點,以及有關證據能力的意見。
  • 曉諭當事人有關訴訟程序的權利和義務。
準備程序的目的是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並為實體審判提供必要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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