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

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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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是著作權法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它指的是當某個思想或概念只有一種或有限的表達方式時,這種表達方式不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因為它已經與思想或概念合併,無法被視為獨立的著作。

定義:
「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是指當某個思想或概念只有一種或有限的表達方式時,這種表達方式不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因為它已經與思想或概念合併,無法被視為獨立的著作。
應用範圍:
「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主要應用於著作權法中,用於判斷某個表達方式是否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當某個思想或概念只有一種或有限的表達方式時,這種表達方式不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因為它已經與思想或概念合併。

實務見解:
在實務上,判斷某個表達方式是否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 表達方式的獨創性:如果某個表達方式具有獨特性和創造性,則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
  • 表達方式的限制性:如果某個思想或概念只能以一種或有限的方式表達,且其他著作人無法以其他方式表達該思想或概念,則該表達方式不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
  • 表達方式的普遍性:如果某個表達方式是普遍公認的、常見的方式,則不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
實例:
一個常見的例子是產品說明書或使用手冊。由於這些文件的表達方式通常非常有限,無法以其他方式表達相同的內容,因此根據「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這些有限的表達方式不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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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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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merger doctrine)是指在著作權法中,如果某一思想的表達方式僅有一種或有限之方式,則該思想的表達即與該思想合併,不受著作權保護。

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的理論基礎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如果某一思想的表達方式僅有一種或有限之方式,則該思想的表達即與該思想合併,無需著作權法予以保護。

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
  • 數學公式、化學式、物理定律等自然科學領域的思想。
  • 遊戲規則、樂譜、建築設計圖等技術領域的思想。
  • 標識、商標、商業秘密等商業領域的思想。
在中華民國,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的規定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中。該條規定:「著作保護僅及於其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的優點是:
  • 有利於保護著作人權利的合理性。
  • 有利於促進知識和技術的交流和發展。
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的缺點是:
  • 可能會導致著作權保護範圍的縮小。
  • 可能會導致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增加。
在現代社會,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思想與表達的融合更加緊密,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的適用受到了一定的挑戰。例如,在網路時代,思想和表達的傳播更加容易,思想和表達之間的界限更加模糊。為了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著作權法對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的適用可能需要進行一定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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