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失效原則

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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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失效原則,又稱「失權」,是指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致使義務人依該情況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時,則基於誠信原則,權利人將不能再行使該權利。

權利失效原則的構成要件如下:
  • 時間要素: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
  • 信賴要素:義務人依該情況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
  • 狀況要素:義務人有特別值得保護之狀況,而權利人於此狀況下行使權利將有違誠信原則。
權利失效原則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誠信原則,避免權利人濫用其權利,或在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時,讓義務人陷於不利的處境。

權利失效原則的適用範圍,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個領域。例如,在民法上,權利失效原則可以適用於請求權、所有權、抵押權等權利。在刑法上,權利失效原則可以適用於追訴權、告訴權等權利。在行政法上,權利失效原則可以適用於行政處分撤銷權、訴願權等權利。

權利失效原則的適用,應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在判斷是否符合權利失效原則的構成要件時,應考量以下因素:
  • 權利的性質、重要性。
  • 權利人主觀上是否有放棄權利之意思。
  • 義務人主觀上是否有信賴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之意思。
  • 社會秩序與誠信原則的維護。
如果權利人認為自己的權利已失效,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權利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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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18號判決

1. 消滅時效乃係適用於請求權,而行政機關基於原處分機關之地位依行 政程序法第121條所規定,對違法之行政處分為撤銷之撤銷權,乃應 適用除斥期間之規定,自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2. 而無效之行政處分,則是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 具有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而言。

3. 再所謂權利失效,係源自公法上誠實信用原則之制度,指實體法或 程序法上之權利人,於其權利成立或屆至清償期後,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經過長時間而不行使,義務人依其狀況得推論其已放棄權 利之行使,而有積極之處分行為,以致權利人再行使權利時,對相 對人造成不可期待之重大損害者,認該權利雖未消滅,亦不得再行 使。

4. 惟行政法上之權利失效非法律所明文,即使予以承認,適用時亦應 從嚴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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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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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權利失效,係源自公法上誠實信用原則之制度,指實體法或程序法上之權利人,於其權利成立或屆至清償期後,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經過長時間而不行使,義務人依其狀況得推論其已放棄權利之行使,而有積極之處分行為,以致權利人再行使權利時,對相對人造成不可期待之重大損害者,認該權利雖未消滅,亦不得再行使。
惟行政法上之權利失效非法律所明文,即使予以承認,適用時亦應從嚴為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18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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