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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失效原則,又稱「失權」,是指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致使義務人依該情況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時,則基於誠信原則,權利人將不能再行使該權利。
權利失效原則的構成要件如下:
權利失效原則的適用範圍,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個領域。例如,在民法上,權利失效原則可以適用於請求權、所有權、抵押權等權利。在刑法上,權利失效原則可以適用於追訴權、告訴權等權利。在行政法上,權利失效原則可以適用於行政處分撤銷權、訴願權等權利。
權利失效原則的適用,應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在判斷是否符合權利失效原則的構成要件時,應考量以下因素:
權利失效原則的構成要件如下:
- 時間要素: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
- 信賴要素:義務人依該情況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
- 狀況要素:義務人有特別值得保護之狀況,而權利人於此狀況下行使權利將有違誠信原則。
權利失效原則的適用範圍,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個領域。例如,在民法上,權利失效原則可以適用於請求權、所有權、抵押權等權利。在刑法上,權利失效原則可以適用於追訴權、告訴權等權利。在行政法上,權利失效原則可以適用於行政處分撤銷權、訴願權等權利。
權利失效原則的適用,應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在判斷是否符合權利失效原則的構成要件時,應考量以下因素:
- 權利的性質、重要性。
- 權利人主觀上是否有放棄權利之意思。
- 義務人主觀上是否有信賴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之意思。
- 社會秩序與誠信原則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