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原則

Guest
信賴原則是指行為人於實施某種危險行為之際,倘可認為被害人或第三人亦將採取適當之行為,如此種信賴屬於相當者,縱使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促使結果之發生,亦不必對其行為之結果負責,此即所謂「信賴原則」。

信賴原則的適用前提包括:
  • 行為人必須是遵守交通法規的。如果行為人本身就已經違反交通法規,則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 被害人或第三人必須是具有正常的注意義務的。如果被害人或第三人本身就沒有注意義務,則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 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常態的。如果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行為是常態的,則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信賴原則的適用範圍包括:
  • 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行為人可以信賴其他交通參與者也能遵守交通秩序,因此如果其他交通參與者突然違反交通秩序而發生事故,行為人可以主張信賴原則。
  • 其他危險活動:信賴原則不僅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也適用於其他危險活動,例如工地施工、高空作業等。
信賴原則具有以下意義:
  • 合理分配風險:信賴原則可以合理分配交通事故中的風險,使行為人不必為他人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 鼓勵遵守交通法規:信賴原則可以鼓勵交通參與者遵守交通法規,以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信賴原則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原則。根據《中華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行為人可以主張信賴原則,以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信賴原則是刑法上的重要原則,也是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見的爭點之一。在實務中,法院會審酌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行為人是否符合信賴原則的適用要件。

以下是信賴原則的幾個例子:
  • 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行駛,但其他車輛突然闖紅燈,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 行人遵守交通規則穿越馬路,但駕駛人突然闖紅燈,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 騎士遵守交通規則行駛,但其他騎士突然逆向行駛,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在這些例子中,行為人均符合信賴原則的適用要件,因此可以免除過失責任。
 
J

Juliet

Guest
當發生交通車禍事故致人死傷時,駕駛人須已確實遵守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規定,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也就是以其自身並未違規為前提,始可信賴他人也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進而主張「信賴原則」而免除其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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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J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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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信賴原則,是指信賴保護原則。人民的行為符合信賴保護的三要件(須有信賴基礎、須有信賴表現、須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如果有其因信賴而為後續作為的行政法規或行政處分要被廢止、變更或撤銷而遭受損害時,行政機關應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如維持現狀之存續保護、或適當財產補償之財產保護)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來減輕或避免損害的造成。

例如:業者原先依法申請到主管機關所發給經營某種特定電玩之許可,乃花費鉅資購進相關機台,後來相關法規修正,禁止經營該種特定電玩類型,主管機關將對原許可加以廢止時,就應該考量個案是否有信賴原則適用的問題,進而考量以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條款等方式,來減輕或避免對業者所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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