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0 條 慢車駕駛人與行人違規未參加交通講習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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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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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念
第90條的立法宗旨是促進慢車駕駛人與行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過罰鍰措施強化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違規行為的發生,從而提升整體交通安全。
  • 提升交通安全意識: 透過強制參加交通安全講習,讓慢車駕駛人與行人了解相關交通規則,提升交通安全意識。
  • 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 透過教育,讓慢車駕駛人與行人養成良好的交通習慣,減少因違規行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法條解說
根據第90條規定,慢車駕駛人及行人若未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將處以600元至1200元罰鍰。這條文旨在強調交通講習的重要性,並通過罰鍰手段敦促違規者遵守相關規定。

名詞解說
  1. 慢車駕駛人:指操作腳踏車、機車等速度較慢的交通工具的駕駛人。
  2.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針對交通違規者進行的教育訓練,旨在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識與守法行為。
  3. 慢車: 指腳踏車、電動自行車等速度較慢的交通工具。
  4. 行人: 指在道路上以步行方式移動的人。
要件
  • 慢車駕駛人或行人: 違規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慢車駕駛人或行人。
  • 未依規定接受講習: 必須是未依照規定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舉例
  1. 例如,一名腳踏車駕駛因闖紅燈被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但其未依規定參加,將面臨600至1200元的罰鍰。
  2. 小明騎腳踏車被警察攔下,發現未曾參加過交通安全講習,將被處以罰鍰。
  3. 小華過馬路闖紅燈,被警察攔下,並告知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若未參加,將被處以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通過對未依規定接受交通講習者的罰鍰規定,旨在提升慢車駕駛人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識。這項措施不僅是對違規行為的懲罰,也是對公共安全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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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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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0 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解釋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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