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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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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依第八十五條之二或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應予移置或扣留車輛之情形,其車輛之移置或扣留,得通知其營運機構處理。
立法理念
第85-5條旨在規範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強調對於營運機構在面臨違規事件時的責任與處置程序,確保交通秩序的有效管理。
- 確保大眾運輸安全: 透過嚴格的處罰規定,督促大眾運輸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保障乘客的安全。
- 維護交通秩序: 針對大眾運輸系統的違規行為進行特別規範,有助於維持整體的交通秩序。
- 分工合作: 將車輛的移置或扣留交由營運機構處理,可更有效率地執行,減少行政資源的浪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5條 主要針對大眾運輸系統(如捷運、輕軌等)的駕駛人。當這些駕駛人違反相關交通規定,且情節嚴重到需要移置或扣留車輛時,主管機關可以通知其所屬的營運機構來處理後續事宜。
名詞解說
- 大眾捷運系統:指如地鐵、輕軌等為公共運輸服務的大型交通系統。
- 營運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大眾捷運系統的公司或單位。
- 移置: 將違規車輛移至指定地點。
- 扣留: 將違規車輛暫時扣押。
-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 違規行為的主體必須是駕駛大眾運輸系統的駕駛人。
- 違反本條例規定: 駕駛人必須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行為。
- 應予移置或扣留車輛: 違規行為的嚴重性必須達到移置或扣留車輛的程度,通常是涉及重大交通違規或危及公共安全。
- 如果捷運車輛駕駛人違規停車,導致交通阻塞,根據第85條之2或第85條之3的規定,車輛應被移置或扣留,此時可通知捷運營運機構處理。
- 捷運駕駛人闖紅燈,導致列車延誤,可依本條規定移置或扣留列車,並通知捷運公司處理。
- 輕軌駕駛人超速行駛,危及乘客安全,可依本條規定移置或扣留輕軌車輛,並通知輕軌公司處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5條賦予營運機構在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違規情形下的處理權責。這不僅是對駕駛人行為的約束,也是對營運機構履行管理責任的要求,促使整體交通管理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