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5-5 條 大眾捷運車輛交通違規處置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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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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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依第八十五條之二或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應予移置或扣留車輛之情形,其車輛之移置或扣留,得通知其營運機構處理。

立法理念
第85-5條旨在規範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強調對於營運機構在面臨違規事件時的責任與處置程序,確保交通秩序的有效管理。
  • 確保大眾運輸安全: 透過嚴格的處罰規定,督促大眾運輸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保障乘客的安全。
  • 維護交通秩序: 針對大眾運輸系統的違規行為進行特別規範,有助於維持整體的交通秩序。
  • 分工合作: 將車輛的移置或扣留交由營運機構處理,可更有效率地執行,減少行政資源的浪費。
法條解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5條 主要針對大眾運輸系統(如捷運、輕軌等)的駕駛人。當這些駕駛人違反相關交通規定,且情節嚴重到需要移置或扣留車輛時,主管機關可以通知其所屬的營運機構來處理後續事宜。

名詞解說
  1. 大眾捷運系統:指如地鐵、輕軌等為公共運輸服務的大型交通系統。
  2. 營運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大眾捷運系統的公司或單位。
  3. 移置: 將違規車輛移至指定地點。
  4. 扣留: 將違規車輛暫時扣押。
要件
  •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 違規行為的主體必須是駕駛大眾運輸系統的駕駛人。
  • 違反本條例規定: 駕駛人必須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行為。
  • 應予移置或扣留車輛: 違規行為的嚴重性必須達到移置或扣留車輛的程度,通常是涉及重大交通違規或危及公共安全。
舉例
  1. 如果捷運車輛駕駛人違規停車,導致交通阻塞,根據第85條之2或第85條之3的規定,車輛應被移置或扣留,此時可通知捷運營運機構處理。
  2. 捷運駕駛人闖紅燈,導致列車延誤,可依本條規定移置或扣留列車,並通知捷運公司處理。
  3. 輕軌駕駛人超速行駛,危及乘客安全,可依本條規定移置或扣留輕軌車輛,並通知輕軌公司處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5條賦予營運機構在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違規情形下的處理權責。這不僅是對駕駛人行為的約束,也是對營運機構履行管理責任的要求,促使整體交通管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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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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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5-5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5-2 條
  1.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2. 前項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車輛。其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得檢附分期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3. 依第三十五條規定被逕行移置保管之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租賃契約書、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並具結後,據以取回被移置保管車輛。
第 85-3 條
  1.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
  2.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3.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4.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
  5. 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判確定者,得拍賣、銷毀或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6. 前五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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