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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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律規定必須是明確、可理解、可預見的,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遵守,行政機關能夠依據執行。法律明確性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法律規定必須是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必須是清晰的,沒有歧義。
  • 法律規定必須是可理解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必須是一般人能夠理解的。
  • 法律規定必須是可預見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必須是當事人能夠預見的。
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自由,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法律明確性原則可以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性原則可以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社會公平正義。
法律明確性原則在我國法律中受到了普遍的認可。我國《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行使行政權力,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行使行政權力。」這項規定明確了法律明確性原則的法律地位。
法律明確性原則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律明確性原則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自由,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法律明確性原則的適用有以下幾種例外情形:
  • 法律授權的例外:如果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作出不確定的規定,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適用。
  • 緊急情況的例外:如果遇到緊急情況,行政機關可以作出不確定的規定,但必須在事後補辦法律授權手續。
法律明確性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自由、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我們要堅持法律明確性原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自由,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具體要求:
  • 法律規定的內容必須是清晰的,沒有歧義。法律規定的內容必須是一般人能夠理解的,不得使用抽象的概念、籠統的語言,不得有歧義的詞語和文字。
  • 法律規定必須是可預見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必須是當事人能夠預見的,不得出人意料,不得突然改變。
法律明確性原則的適用範圍:
  • 法律規定:法律明確性原則適用於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規定。
  • 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的保障措施:
  •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保障法律規定的明確性。
  • 司法審查:司法機關可以對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進行審查。
  • 行政監督:行政監督機關可以對行政機關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進行監督。
 

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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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02號【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不得從事教職案】

解釋爭點
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六款(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
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三項,意旨相同)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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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59號

解釋爭點
86.6.18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因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或有違反教育法令情事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限期命其整頓改善;逾期不為整頓改善或整頓改善無效果時,得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

但其情節重大且情勢急迫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經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決議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或停止其職務二個月至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關於董事會因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或有違反教育法令情事部分,其意義依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非受規範之董事難以理解,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上開但書規定,旨在維護私立學校之健全發展,保障學生之受教權利及教職員之工作權益等重要公益,目的洵屬正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乃為達成目的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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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45號

解釋爭點
75年修正之醫師法處罰業務上違法行為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之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醫師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所謂「業務上之違法行為」係指醫師於醫療業務,依專業知識,客觀上得理解不為法令許可之行為,此既限於執行醫療業務相關之行為而違背法令之規定,並非泛指醫師之一切違法行為,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所謂「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則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達違法之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及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予避免之行為。

法律就前揭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無從鉅細靡遺悉加規定,因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惟其涵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於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亦無牴觸。

首揭規定就醫師違背職業上應遵守之行為規範,授權主管機關得於前開法定行政罰範圍內,斟酌醫師醫療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之於醫療安全、國民健康及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暨財務制度之危害程度,而為如何懲處之決定,係為維護醫師之職業倫理,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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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21號

解釋爭點
緝私條例概括處罰虛報貨物原產地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運用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三二號解釋闡釋在案。為確保進口人對於進口貨物之相關事項為誠實申報,以貫徹有關法令之執行,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除於前三款處罰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及其他有關事項外,並於第四款以概括方式規定「其他違法行為」亦在處罰之列,此一概括規定,係指報運貨物進口違反法律規定而有類似同條項前三款虛報之情事而言。就中關於虛報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處罰,攸關海關緝私、貿易管制有關規定之執行,觀諸海關緝私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貿易法第五條、第十一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自明,要屬執行海關緝私及貿易管制法規所必須,符合海關緝私條例之立法意旨,在上述範圍內,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至於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之處罰,仍應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其責任條件,本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應予以適用,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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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指法律規定必須明確、簡潔、易於理解,使人們能夠明確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並據以行事。
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法治國家的重要特徵之一,也是維護公民權利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法律明確性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法律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法律規定必須用簡單、通俗的語言表述,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詞語。
  • 法律規定必須可預見。法律規定必須使人們能夠預見到其行為是否違法,並據此調整自己的行為。
  • 法律規定必須可適用。法律規定必須具有可操作性,並能被司法機關有效地執行。
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法治國家的重要特徵之一,也是維護公民權利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規定必須明確、具體、可預見和可適用。
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實現,有利於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選擇權,有利於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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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內容、範圍應具體明確,使人民可事先預見及考量。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如使用抽象概念表示,必須意義上不是難以理解,且一般受規範者可以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加以確認,就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702、659、545、52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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