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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不得對原處分有利的當事人做出更為不利的處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是行政法中重要的一項原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在我國法律中受到了普遍的認可。我國《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行政處分,除依法規定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外,不得隨意變更或者撤銷。」這項規定明確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法律地位。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在行政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原處分是有利處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於原處分是有利處分的情形。
- 新的處分是更為不利的處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於新的處分是比原處分更為不利的情形。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在我國法律中受到了普遍的認可。我國《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行政處分,除依法規定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外,不得隨意變更或者撤銷。」這項規定明確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法律地位。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在行政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 行政處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主要適用於行政處分。
- 行政合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也適用於行政合同。
- 行政裁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也適用於行政裁決。
- 依法可以變更或撤銷的情形:如果行政處分依法可以變更或撤銷,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適用。
- 當事人同意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同意行政機關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適用。
-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如果行政機關變更或撤銷原處分是由於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造成的,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