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Guest
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不得對原處分有利的當事人做出更為不利的處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是行政法中重要的一項原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原處分是有利處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於原處分是有利處分的情形。
  • 新的處分是更為不利的處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於新的處分是比原處分更為不利的情形。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可以防止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濫用職權,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在我國法律中受到了普遍的認可。我國《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行政處分,除依法規定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外,不得隨意變更或者撤銷。」這項規定明確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法律地位。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在行政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 行政處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主要適用於行政處分。
  • 行政合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也適用於行政合同。
  • 行政裁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也適用於行政裁決。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有以下幾種例外情形:
  • 依法可以變更或撤銷的情形:如果行政處分依法可以變更或撤銷,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適用。
  • 當事人同意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同意行政機關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適用。
  •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如果行政機關變更或撤銷原處分是由於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造成的,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適用。
 
E

Estelle

Guest
不得使尋求法律救濟的人民處於較原有處罰更不利的法律地位。例如:撤銷訴訟的判決,如是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的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

行政訴訟法 第 195 條
  1.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2. 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
 
留言

桃園iPhone維修淡水裝潢統包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