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為

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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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是一個在法律領域中的概念,主要用於處理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的狀態下所做出的行為。這個概念在大陸法系中非常重要。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的規定,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的人不會被處罰或會減輕其刑罰。而第3項則是關於原因自由行為的規定,指的是行為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時,不會被處罰。但如果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自行招致這種狀態,則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的規定。

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起源於17、18世紀的德國,受到當時的道德哲學和法哲學的影響。它將行為分為兩個階段,一個是出於自由意志而可以歸責於行為人的自由行為,另一個是主觀上不可歸責於行為人的不自由行為,原則上不需要負責。而原因自由行為則是指行為人在不自由狀態下所實施的結果行為,其行為來自於前開自由行為的情形。

然而,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仍然存在學說和實務上的爭議。

以下是一個判決見解的例子,來自103台上字1832號判決:
根據該判決,原因自由行為指的是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來就有犯罪故意,並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在辨識行為違法和自我控制能力方面欠缺或顯著降低完全責任能力時,實行該犯罪行為。此外,如果行為人已經有犯罪故意,但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結果犯罪,或者即使沒有犯罪故意,但對於客觀上應該注意並能夠注意或可能預見的犯罪,主觀上卻疏忽未注意或確信其不會發生,然後因故意或因有認識或無認識的過失而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發生該犯罪行為,都屬於原因自由行為。因此,原因自由行為的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原因行原因自由行為是一個在法律領域中的概念,主要用於處理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的狀態下所做出的行為。這個概念在大陸法系中非常重要。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的規定,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的人不會被處罰或會減輕其刑罰。而原因自由行為則是第3項的規定,指的是行為人在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者因此原因而使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被認定為有刑事責任。

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起源於17、18世紀的德國,受到當時的道德哲學和法哲學的影響。它將行為分為兩個階段,一個是出於自由意志而可以歸責於行為人的自由行為,另一個是主觀上不可歸責於行為人的不自由行為,原則上不自由行為不需要負責任。而原因自由行為則是指行為人在不自由狀態下所實施的結果行為,其行為來自於前開自由行為的情形。

然而,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仍然存在學說和實務上的爭議。

判決見解​

根據103台上字1832號判決的見解,原因自由行為指的是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身具有犯罪故意,並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在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的情況下,實施該犯罪行為。或者是在具有犯罪故意後,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實施該犯罪行為。又或者是沒有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然後因故意或因有認識或無認識之過失而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實施該犯罪行為。

根據這個判決見解,原因自由行為的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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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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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一:行為人有意使用酒精飲料或其他麻醉劑之類的物品使自己處於酩酊狀態中,從而使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但因作為其無責任能力之原因的飲酒等行為之時該行為人尚有責任能力,因此該行為人實際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之後所為之犯罪行為的有責性缺失來企圖規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處罰。例如:小明為藉酒壯膽殺仇人,自行飲用一瓶高梁酒,於酒醉狀態下將仇人砍死。

解釋二:在某些特別的案例中,犯罪人會採用取巧的犯罪手法,設法讓自己在沒有責任能力的情況下犯罪,用這類手法所為的犯罪,一般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所導致之犯罪。常見的「原因自由行為」犯罪手法是:犯罪人為了損害別人而先讓自己喝醉,在喝醉後陷入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然後再實行犯罪行為。因為他先前喝酒,導致實行犯罪行為時欠缺責任能力,無法成立犯罪。



例如甲想殺乙,卻害怕見血,為了壯膽,在晚上7點喝了好幾杯威士忌,酒醉後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在8點拿刀刺殺乙。一般而言,8點時甲拿刀刺殺乙才是典型的殺人行為,甲是否成立犯罪,當然應該依照8點當時的「刺殺行為」來判斷,問題是:甲雖然在8點殺人,但這個時候他已經因為先前7點喝酒的緣故,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殺人時既然沒有責任能力,理論上就應該不成立犯罪。

然而,若我們接受甲無罪,不就表示刑法許可犯罪人先喝酒,讓自己沒責任能力,接著作什麼壞事都可以了嗎?這樣的結論顯然不甚恰當。刑法不能接受甲無罪的結論,為了解決這種困擾,刑法開發出了「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當犯罪人在先前有責任能力的時候,為了讓自己在酒精或麻醉效果影響下實行犯罪行為,喝酒或服用麻醉藥物(原因行為時點,具有自由的精神意識),使得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後,再於這種狀態下實行犯罪,雖然犯罪時沒有責任能力,但既然犯罪人先前喝酒時已經有強烈的犯罪意思,又自行引發責任能力的障礙,他應如同有完全責任能力人一樣,負擔正常且一般的刑事責任,甲在7點有殺人意思,也明知喝酒會影響接下來的責任能力認定,出於「酒醉後殺人」目的而喝酒,再於8點時殺人,依據原因自由行為的理論,他仍然會成立完整的殺人罪,而且不能適用刑法第19條的減免刑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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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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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但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

原因自由行為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行為人濫用無責任能力不罰或減輕其刑的規定,例如,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卻故意飲酒或吸毒,以致於在精神失常狀態下犯罪。

原因自由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狀態。
  • 行為人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
  • 行為人於該無責任能力狀態下實行該犯罪行為。
原因自由行為的法律效果是依照行為人行為時的具體情況判斷,如果行為人行為時仍具有部分責任能力,則應依照行為人的具體責任能力程度減輕其刑。如果行為人行為時已完全喪失責任能力,則應不罰。

原因自由行為的認定,應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在認定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 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
  • 行為人陷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狀態的原因。
  • 行為人陷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狀態的程度。
  • 行為人行為時的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
原因自由行為是一種重要的刑法理論,它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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