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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主義是一個法律概念,用於描述法官在判決案件時對證據的自由評估和判斷。這個概念在台灣和中國大陸的法律體系中都有所提及。
自由心證主義的基本原則是,法官在判斷案件時可以自由地評估證據的證明力,並根據自己的判斷來確定事實的真偽。這意味著法官不受特定法律規定所拘束,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解和經驗來做出判斷。然而,這並不表示法官可以隨意判斷,因為自由心證主義仍然受到一些限制。
根據台灣的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法官在運用自由心證時必須遵守以下限制:
自由心證主義的基本原則是,法官在判斷案件時可以自由地評估證據的證明力,並根據自己的判斷來確定事實的真偽。這意味著法官不受特定法律規定所拘束,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解和經驗來做出判斷。然而,這並不表示法官可以隨意判斷,因為自由心證主義仍然受到一些限制。
根據台灣的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法官在運用自由心證時必須遵守以下限制:
- 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法官在判斷事實真偽時,不能違背邏輯和一般社會經驗的法則。
- 必須記明理由:法官在判決書中必須詳細說明自己的判斷理由,如果沒有交代理由或理由不合理,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