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主義

華宜

Guest
自由心證主義是一個法律概念,用於描述法官在判決案件時對證據的自由評估和判斷。這個概念在台灣和中國大陸的法律體系中都有所提及。

自由心證主義的基本原則是,法官在判斷案件時可以自由地評估證據的證明力,並根據自己的判斷來確定事實的真偽。這意味著法官不受特定法律規定所拘束,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解和經驗來做出判斷。然而,這並不表示法官可以隨意判斷,因為自由心證主義仍然受到一些限制。

根據台灣的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法官在運用自由心證時必須遵守以下限制:
  • 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法官在判斷事實真偽時,不能違背邏輯和一般社會經驗的法則。
  • 必須記明理由:法官在判決書中必須詳細說明自己的判斷理由,如果沒有交代理由或理由不合理,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
自由心證主義與另一種證據原則——法定證據主義相對。法定證據主義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證據的證明力,例如,某些證據被認為具有高度的證明力。在自由心證主義下,法官可以自由評估證據的證明力,而不受特定法律規定的限制。
 

Guest
自由心證主義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證據的證明力有自由判斷之權。自由心證主義是現代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旨在保障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自由心證主義的具體內容包括:
  • 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經驗和知識,自由判斷證據的證明力。
  • 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良心,自由判斷案件的事實。
  • 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自由判定案件的是非曲直。
自由心證主義是保障法官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有效措施。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可以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擾,根據自己的良心和經驗,自由判斷案件的事實和是非曲直。這有利於保障案件的公正判決,維護司法公正。
 
留言
S

Shanie

Guest
法官根據審理中所出現的當事人辯論旨趣及調查證據結果,在不受非法外力干擾下,依自由意志形成確信,以判斷事實真偽之主義。自由心證並非意謂法官形成心證漫無限制,仍不得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留言

桃園iPhone維修貓尿除臭劑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