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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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補充法律。委任立法也稱為「行政立法」。

委任立法的目的,在於因應立法機關在立法時,因專業性、技術性或時效性等因素,無法直接規定所有事項,而授權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制定詳細的規範。

委任立法的優點,在於可以使立法機關專注於制定一般性的法律,而將專業性、技術性或時效性較高的事項,授權行政機關處理,以提高立法的效率和效能。

委任立法的缺點,在於可能導致行政權過度膨脹,以及行政機關濫用授權權限。

委任立法的要件,在於法律授權必須明確、具體,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本旨。

委任立法的種類,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
  •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規則,補充法律的內容。例如,交通規則、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等。
  •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命令,執行法律的規定。例如,徵稅命令、行政處分等。
  •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計畫,實施法律的規定。例如,國家發展計畫、經濟發展計畫等。
委任立法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行政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法律授權訂定命令。

委任立法的議題,在台灣一直是爭論的焦點。主張委任立法的人士認為,委任立法可以使立法機關專注於制定一般性的法律,而將專業性、技術性或時效性較高的事項,授權行政機關處理,以提高立法的效率和效能。反對委任立法的人士則認為,委任立法可能導致行政權過度膨脹,以及行政機關濫用授權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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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立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委託行政機關,在授權範圍內制定和法律效力相同的規章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也被稱為授權立法或次級立法。委任立法的概念源自羅馬會議的立法機構產生,但近代委任立法的概念則來自14世紀的英國。
  1. 委任立法的定義:
    • 委任立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將一部分或全部立法權授權給行政機關,使其製定的規章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
  2. 委任立法的特徵:
    • 委任立法是在立法機關的授權下進行的行政立法,行政機關在授權範圍內製定規章。
    • 委任立法的規章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強制力和約束力。
    • 委任立法可以提高立法效率,使行政機關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制定適用的規章。
  3. 委任立法在中國的應用: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授權,國務院及其部會享有製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權力。
    • 國務院及其部會所訂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可視為委任立法權的行使。
  4. 委任立法在香港的應用:
    • 在香港,最高立法機構為立法會,其可授權政府部門、公營機構訂立特定範疇的法例,這些法例被稱為"附例"(附屬條例)。
    • 香港原來還有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它們也有法定的立法權力,可以自行製定有關市政衛生、文娛康樂方面的法律。然而,這些權力在2000年解散後被政府收回。
    • 區議會雖然是香港議會制度的一部分,但並沒有法定的立法權力,只能在立法會授權的情況下才能訂立法律。
委任立法是一種能夠提高立法效率和適應實際需求的製度,但也需要確保行政機關在授權範圍內合理行使權力,以確保法律的公正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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