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證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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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證據方法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證據方法,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定事實真偽所依據的特定方法。法定證據方法包括人的證據方法和物的證據方法兩類。

人的證據方法

人的證據方法是指證據資料來自於人的陳述,包括被告、證人和鑑定人三種。
  • 被告:被告的陳述是指被告在法庭上對自己是否有罪的陳述。被告的陳述是重要的證據,但其證據能力受到嚴格限制,例如被告的供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 證人:證人是指對案件事實具有直接或者間接了解的人,其陳述是對案件事實的證明。證人的陳述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 鑑定人:鑑定人是指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其陳述是對案件事實的專業性意見。鑑定人的陳述必須經過法庭的質證,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物的證據方法

物的證據方法是指證據資料來自於物,包括文書、勘驗和其他物證。
  • 文書:文書是指有字跡或者圖畫,用以記載事項的物。文書是重要的證據,但其證據能力受到嚴格限制,例如偽造的文書不得作為證據。
  • 勘驗:勘驗是指法官在審判中對物進行檢查、測量、拍照、攝像等行為。勘驗是重要的證據方法,但其證據能力受到嚴格限制,例如勘驗結果必須經過當事人的質證,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 其他物證:其他物證是指除文書、勘驗之外的其他物,例如物品、痕跡、痕跡物等。其他物證是重要的證據,但其證據能力受到嚴格限制,例如其他物證必須具有證明力,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法定證據方法是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保障訴訟公正的重要保障。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遵守法定證據方法,以確保案件事實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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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d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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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證據方法」指刑事程序中法律所明定得以做為證據之種類,包括:被告、證人、鑑定、文書及勘驗等。關於犯罪事實的調查與證明,只能以法定證明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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