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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
1.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1.被告
2.被告之辯護人
3.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
1.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1.被告
2.被告之辯護人
3.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