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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指在民法中對於租賃與買賣關係的規範。根據民法第425條第1項的規定,當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並且承租人已經開始使用該物品時,即使出租人將其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租賃契約仍然對受讓人繼續存在。換句話說,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確保了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仍然有權使用和收益該租賃物。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房客小華向房東小明租了一間房子,並且在租約到期之前,小華將該房屋轉賣給第三人小美。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小華可以主張自己與小明訂立的租賃契約依然有效,只要按時繳交房租,小華就可以繼續住在租來的房子裡,直到租約到期為止。
然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並非絕對的,有兩種情況下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房客小華向房東小明租了一間房子,並且在租約到期之前,小華將該房屋轉賣給第三人小美。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小華可以主張自己與小明訂立的租賃契約依然有效,只要按時繳交房租,小華就可以繼續住在租來的房子裡,直到租約到期為止。
然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並非絕對的,有兩種情況下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 未經公證的不定期租賃契約。
- 未經公證且租約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