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地位

庭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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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地位是指在刑法上,某個人對於特定法益或危險源具有保護義務或監督義務的地位。這意味著當該人明知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時,卻不採取適當措施來防止犯罪發生,就可能被視為以不作為的方式構成犯罪。

保證人地位的類型可以分為兩種:
  1. 有保護義務的人:
    • 特定近親關係,例如父母、配偶 。
    • 特定共同體關係,例如一同攀登聖母峰的登山隊員間 。
    • 自願承擔保護義務者,例如保母、泳池救生員 。
    • 結合保護義務的特殊公職或法人機構成員,例如消防隊員 。
  2. 有監督義務的人:
    • 危險源的監督者,例如猛犬的飼主、設置廣告招牌的店家、商品製造人 。
    • 管護他人者,例如監獄官、病院裡具攻擊性病患的負責人員 。
    • 危險前行為者,例如在禁菸餐廳點菸導致餐廳起火的人 。
根據以上的分類,保證人地位的具體內容會因個別情況而有所不同。例如,對於一個溺水的兒童,其父親具有特定近親關係,因此有保護兒童的義務,如果父親明知兒童溺水卻不救助,他的不作為可能構成殺人罪的不作為犯 。另外,救生員作為自願承擔保護義務者,如果看到溺水兒童卻不救助,也可能被視為違背自己的工作義務,成立殺人罪的不作為犯 。然而,對於與溺水兒童沒有任何關係的路人A,即使他不救助溺水兒童,在法律上並不需要負任何責任,因為他沒有保護義務或監督義務 。

總結來說,保證人地位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對於特定法益或危險源具有保護義務或監督義務的地位。具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如果明知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卻不採取適當措施來防止犯罪發生,就可能被視為以不作為的方式構成犯罪。
 

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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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地位是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律將特定人視為對他人的危險負有特殊責任的地位。
保證人地位的存在是基於法律認為這些人有能力防止危險發生,而且如果他們不採取措施防止危險發生,他們就應當對危險造成的損害負責。

保證人地位的範圍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一般而言,保證人地位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
  • 學校、幼兒園對學生的保護責任
  • 醫院、診所對病人的保護責任
  • 保安公司、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保護責任
  • 其他法律規定的保證人地位
如果保證人對危險不採取措施防止危險發生,並因此導致他人受到損害,則保證人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保證人地位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責任,法律賦予保證人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並要求保證人對危險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保證人地位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和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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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e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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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保證人地位」,指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例如,基於自己危險之前行為(如狗主養狗,有防止狗咬人之義務)、基於契約(如看護照顧病患,有防止病患移動時跌倒之義務)等。具保證人地位之人,如能防止而不防止,與積極行為發生犯罪結果相同評價,構成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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