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
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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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中,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為清償的第三人。保證人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但在法律規定或保證契約約定有限制的情況下,可以免除清償責任。
保證人的類型
保證人可以分為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兩種。
保證人享有以下權利:
保證人負有以下義務:
在擔任保證人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保證人的類型
保證人可以分為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兩種。
- 一般保證人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只在債權人未受清償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 連帶保證人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與債務人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清償,也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清償。
保證人享有以下權利:
- 代位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可以代位債權人行使追索權,向債務人主張清償。
- 追償權:在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 抵銷權:在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對債務人的債權行使抵銷權。
保證人負有以下義務:
- 清償義務: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 通知義務:在債務人發生可能導致債務不履行的情況時,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發出通知。
- 保證契約的履行義務: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契約的約定履行保證義務。
在擔任保證人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充分了解債務人的資信狀況,避免擔保無力清償的債務。
- 仔細審閱保證契約,了解保證的範圍和責任程度。
- 在保證契約中約定保證責任的限制,以保障自身權益。